会计工作中严重失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我在会计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误批了250万民币于他人,但该人携款私逃,现在公司要求我负责,请问该如何负责,有大多责任,会连累到家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一)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 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从产生法律责任的行为的性质来看, 则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
1、行政责任 《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 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让他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
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的有
关规定给予处罚。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
打击报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
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
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给
予刑事处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你的失误已经涉嫌侵占罪,是否又互相串通?(你肯定是不会的)这就要你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数额特大,已经构成刑事责任)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洗清你的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8-17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失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要追诉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当然不会连累到家人,但是,家中的财产中,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在不影响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要负责赔偿的责任。

第4个回答  2013-08-17
关于这个,最好是咨询下律师。
因为如果到时候公司要你赔,但你又赔不起的话,公司可能会起诉你,所以现在你最好是咨询下律师,他们给你的答复才是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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