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08-17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购房人申请入户报告;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配偶入户的需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未成年子女入户的需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5.入户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及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6.房屋所有权证;7.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购房所在地受理单位申请,填写《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表》;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两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入户地受理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不符合《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人员,购房入户时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在莞城、石龙、虎门、常平购房入户的每入户一人缴纳15000元,在其他镇区购房入户的每入户一人缴纳12000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