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房主不知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房主知情却没有报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贵阳市观山湖区工商局日前对为传销者提供住房的房屋业主进行处罚。据了解,这是贵州省首次对租房给传销人员的房主开出“罚单”。
记者从贵阳市观山湖区工商局了解到,由当地工商、公安、社区服务中心等组成的“打传行动队”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的业主李某将自有产权房屋出租给多名传销人员从事培训活动。检查人员当场收缴培训材料等。
检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为取得经济利益淡漠社会责任,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一年多时间,不依法将承租人相关信息在公安机关备案,造成其自有产权房被传销人员利用从事传销活动,应对其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观山湖区工商局对李某依法进行了处罚,没收其房租收入所得,并罚款5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贵阳一房主租房给传销人员从事培训活动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