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股份公司A和B各占50%股份。A恶意串通该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为乙公司作广告,散布乙公司的产品优于甲公司和甲公司负面消息等,造成甲公司利益受损。是否有法律依据惩罚甲公司股东A的行为?是否需要A恶意串通乙公司的证据(该证据应该很难取证)?如果A、B两股东因某些原因有私仇,A有可能损人不利己的对股东B造成损失,或者A与乙公司之间的串通所获得好处难以取证。但是A帮助竞争对手乙公司损害甲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证实。是否有法律依据惩罚A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