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利益,有没有法律依据赔偿?

假设甲股份公司A和B各占50%股份。A恶意串通该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为乙公司作广告,散布乙公司的产品优于甲公司和甲公司负面消息等,造成甲公司利益受损。是否有法律依据惩罚甲公司股东A的行为?是否需要A恶意串通乙公司的证据(该证据应该很难取证)?
如果A、B两股东因某些原因有私仇,A有可能损人不利己的对股东B造成损失,或者A与乙公司之间的串通所获得好处难以取证。但是A帮助竞争对手乙公司损害甲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证实。是否有法律依据惩罚A的行为?

只有ab俩人的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了。不会是股份公司(你自己想象的题吧?)
a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作为股东b可以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起诉a和乙公司,要求对公司的损害加以赔偿。这是公司股东的代表诉。
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肯定要证明两人的故意,同时证明公司的损失。
第二种情况,只是说明动机和作为方式不同而已,都是损害公司利益,都可以提起股东的代表诉。
“但是A帮助竞争对手乙公司损害甲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证实。”以此为证据足以证明公司的损害,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的。
至于惩罚:损害情节严重,a或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构成侵权,多种责任竞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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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31
可以要求股东赔偿损失;构成刑事的,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看看公司法上的规定,公司法不是很厚,半天时间就看完了。
第2个回答  2013-08-31
关于恶意串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其中第四种就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他们事前通谋,构成恶意串通,就可提出上诉。主要还是看证据
依据你所言,能够可以得到A股东与乙公司恶意串通证据,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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