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如题所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载入党的历史性文献,充分表明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高度重视,说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一定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和谐社会根本特征的内在一致性,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贯穿于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在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具先进性的法治理念。这种先进性,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规定的,而且是由其自身属性所决定的。表现在:一是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包含超越时空的对法治建设一般规律的认识,因而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只有把握了这种规律性,我们才能增强法治建设的能动性,避免或少走弯路。二是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法治理念。它是我们党政治理想、政治原则、政治路线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绝不是一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问题,而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属于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讲政治,强调政治,突出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属性。三是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以人为本,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法治效果的根本标准,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不是为法治而法治,而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格局,服从服务于党、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体现了党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要求,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四是实践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司法制度的日臻完善,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孕育、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或空泛的学术概念,而是有着很强可操作性,可以践之于行的思想、观念,对法治实践有直接的指导作用。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需要付出不懈努力、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过程。五是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以及我国的法律文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一种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理论。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开放的、能够不断融入鲜明时代精神的理论体系,有着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其科学性是其它法治理念所无法比拟的。
  具有上述先进品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很好地解决了坚持什么、澄清什么、反对什么、更新什么的问题,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统一执法思想、永葆政法队伍的政治本色,对于牢牢掌握政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对于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须深刻认识党中央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大决策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作用,不断增强学习、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原则之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理念。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解决矛盾、化解矛盾、预防矛盾,使社会归于平和,实现社会和谐。维护和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终极价值所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有着内在的统一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要求我们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提供良好的秩序保障。公平正义,要求我们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有力地制裁邪恶、克服偏私、弘扬正气;要求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依法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要求筑好筑牢司法这条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要求我们依法制裁违约、侵权、诈欺等民事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诈骗、渎职、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行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引导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充满活力,要求我们创设相关的法律制度,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要求依法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创造一个公正竞争、鼓励创造、保护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安定有序,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稳定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打击和预防犯罪,加强以对"社会人"、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为重点的社会管理,认真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工作,确保社会秩序良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我们加大对自然环境和物质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依法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与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政法工作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二者统一于全局与局部、目的与手段、过程与结果的互动之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机关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法机关在执法办案和从事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必须进一步处理好专政与民主、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严格执法与维护群众利益、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做好本职工作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依法履行职务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继承与创新、立足国情与借鉴各国法治经验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为社会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因此,要自觉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之中来研究,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更高的水平上来探索追求。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生动实践中既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政法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政法干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
  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化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自觉性。紧密结合政法工作实际,组织政法干警认真研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赋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崭新的内容和鲜明的时代性。要适应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特点,把握新形势下开展集中学习教育的新规律,积极创新教育形式,搞活教育载体,增强学习教育的感染力、渗透力和吸引力。采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体验式等多种形式,把大道理讲实、讲透,真正把概念上升到理念,转化为执法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政法机关内部局域网作用,建设新的学习平台;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广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与把握。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反腐倡廉教育、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学习教育效果。在抓好普遍教育的同时,重点抓好领导干部、一线干警和年轻干警的教育。通过深入扎实有效的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干警特别是政法领导干部,真正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不断强化服务和谐、促进和谐、保障和谐的意识和自觉性。
  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标准着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履行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使命,必须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要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环节,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最密切、最直接、最实际的问题,健全完善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建好执法档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高度重视执法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手段使用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做到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从严从高要求,抓好经常性的查摆整改,认真解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特别是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最现实的执法问题,确保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的要求,以提高实战能力和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修订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抓好经常性教育培训,不断加大岗位练兵力度,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升级制度。着力培育和谐政法文化,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实现政治性、纪律性与和谐性的有机统一,提高政法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融入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措施之中。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核心,树立正确的稳定观,拓宽视野,完善思路,强化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夯实社会和谐的根基。坚持执法为民,事事、时时、处处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重,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牢记公平正义理念,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社会公正。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激发社会活力。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积极改进社会管理,努力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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