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法院给我的起诉书是这样写的 如下:2009年2月16日16时许,李XX在竹阳镇“XX网吧”将受害人何X的一部诺基亚6300型手机盗走。而后,李XX将该手机交给张X处理。2009年2月17日下午张X将该手机以750元价格卖给明知该手机是脏物的被告人曾XX(也就是我)。2009年2月23日,经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50元。 被告人曾XX(我)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然后法院问我愿不愿意交罚款,我选择不愿意,请问到时候开庭审理此案,会被怎样量刑?我现在是取保侯审。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你的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不交罚金你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如果交罚金就只判处罚金就可以,也有可能你被判处缓刑。总之你交罚金判决肯定对你有利,你还是交了吧。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9-0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多次的(3次以上)或收购用于经营牟利的,立案标准为3000元你涉案值为1000余元,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收购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对你进行治安处罚
第2个回答  2013-09-01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中对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但什么是“情节严重”,一直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200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个回答  2013-09-01
你涉及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实就是以前的“销脏罪”,改得现在这名字真别扭!)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4个回答  2013-09-01
收缴赃物,并处罚款!因为是盗窃嘛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