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事部 公安部印发 人发【1996】84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http://www.gdgkw.org/61_5429.html政审的主要内容和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政审不合格。⑴政治思想落后,怀疑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或有抵制、对抗行为的;⑵有扰乱社会治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⑶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⑷参加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⑸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与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⑹曾被劳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楚的;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⑻在招收期间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死刑和正在服刑的;⑼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血亲在国外或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⑽其他有不适合做人民警察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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