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刑事案件了,受害人家属同意私了也要判刑,民事赔偿可以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处理。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在判刑的时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受害人家属谅解等这些情形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能会宣判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扩展资料
案例:骑自行车撞人致死 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骑自行车撞人致死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14日早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骑人力二轮自行车,沿德安县蒲亭镇石桥路左拐弯进入永兴路,因车速快,操作不当,将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杜某撞倒,造成杜某后脑着地受伤,经德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及时委托路人报警(受害人儿子李某也同时报警),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在医院接受了公安机关传唤。
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杜某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分期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43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及时送受害人前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所在社区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骑自行车撞人致死 犯交通肇事罪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