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12月3日到的公司,公司一直没有提到签合同的事,最近这两天却突然提出要签劳动合同,合同书封皮写着签定日期为2008年7月1日,而且在合同中是这样说的:
“乙方(肯定是本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乙方合同期内辞职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并需支付甲方(肯定是公司)730损失费,如乙方未提前一个月申请则还需支付甲方500其他损失费.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如上的条款合理吗?以前没有签定合同的那半年有没有他们对劳动者的一些补偿?因为没有按规定在2008年1月1日签定合同。
上述的条款中也没有在损失费的金额后加人民币或者其他货币的单位,请问这样的条款能够生效吗?如果不生效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做?
公司有新员工培训,包括技术性的,但是没有说要收取费用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