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签的合同期内辞职交什么费用吗?

我是2007年12月3日到的公司,公司一直没有提到签合同的事,最近这两天却突然提出要签劳动合同,合同书封皮写着签定日期为2008年7月1日,而且在合同中是这样说的:
“乙方(肯定是本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乙方合同期内辞职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并需支付甲方(肯定是公司)730损失费,如乙方未提前一个月申请则还需支付甲方500其他损失费.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如上的条款合理吗?以前没有签定合同的那半年有没有他们对劳动者的一些补偿?因为没有按规定在2008年1月1日签定合同。
上述的条款中也没有在损失费的金额后加人民币或者其他货币的单位,请问这样的条款能够生效吗?如果不生效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做?
公司有新员工培训,包括技术性的,但是没有说要收取费用类的~

如果是现在签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是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只要不涉及培训和商业秘密,者以书面形式提前一月辞职,是不用交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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