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方面的专家:在离婚取证中,那些方法是合法的?那些方法是违法的?谢谢

如题所述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8
离婚诉讼证据如何搜集是学问很大的,律师港湾提供咨询,比如财产证据吧,列下面几项供参考:
  1.银行存款调查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二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以前对方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之诉。为此,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而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为此,当事人及律师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搜集途径为:(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
  有的时候,可能只知道银行账号,但是不知道在哪个银行及具体的储蓄所开立的。此时,可根据银行账号向各银行的客服咨询热线查询。有聪明的当事人,还能猜到对方的银行密码,那么在电话中就能查询到对方的银行存款余额。当事人可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及明确要保全的金额。
  2.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调查
  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为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一为股票资金账户内的余额。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是,由于股票的市场价值波动性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现贬损的情况,此时该以何种价格标准进行分割就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取一个时间点(一定期限内的平均值)确定股票的价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对价给另一方。
  对于股票交易信息的查询,若能举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最好,法院可依申请直接到该证券公司调取对方的开户信息。若不能给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则必须凭对方的身份证号至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但手续上会烦琐得多。
  由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现如今的股票交易都会委托第三方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即股票的资金均由第三方银行转入或转出。为此,申请法院调查的内容亦有两部分,一为股票交易对账单;一为账户资金对账单。
  3.房产信息查询
  房产情况是如今离婚争议中最主要的财产分割内容。配偶在多数情况下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多少套住房,但仍有不少粗心的妻子,若家庭中购买有多套住房的时候,只知道小区名称,具体在哪单元几层几号就不知道了,有的甚至只知道大致的方位。使得调查起来增添不少的麻烦。当然,也不排除有的配偶故意隐瞒房产的购置情况,相关的查询可参照本书第三章的对应内容进行维权。
  实务中常遇到的问题,知道在具体的小区内,不知道具体的房间号,笔者遇到的情况一般可凭律师调查介绍信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找物业公司查询。物业公司常会配合。查询到具体的位置后,再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产权登记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所在地址并不一定是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名称,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名称不符,便不会提供查询,即便产权人的名称是一致的。为此,一定要向物业公司询问清楚,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描述是怎样的。遇有物业公司不予配合的,律师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或由法院直接调查对方在该小区购买房屋的具体地址。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调查介绍信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供了详细的地址及产权人的名称,能够获得产权登记查询证明,依此就可主张房屋产权分割。
  4.保险信息查询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日益走人人们的生活。家庭中的保险一般涉及两类,一为财产保险,一为人寿保险。此两类保险,基于保险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种保险品种。在离婚争议中,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在财产保险种类下,已交纳的保险费及已获得的保险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人寿保险种类下,只有已交纳的保险费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保险金,则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对方保险信息的查询,可根据保险费收据、保险合同、保单凭证、保险公司的家访信息等获知。一般来说,到具体的保险公司,凭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可以查询投保情况。而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及律师均无法直接到保险公司查询,需要凭人民法院的调查令或人民法院直接至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会以复函或提供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等形式答复。
  5.工资报酬查询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的工资报酬并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最主要的原因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以现有财产为基础。因此,查询对方的工资报酬往往是作为对方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一个衡量标准。
  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入信息时,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现在大多数的单位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而银行工资账户内的资金往往会比单位对外出具的工资证明要多。因而,除了要求对方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发放工资的银行账号。(2)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查询工资收入时,可一并要求提供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3)对方的辞职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所得不同,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属子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正常情况下,律师开具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介绍信至单位查询时,能够得到对方的工资收入证明,但对于银行工资账号、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则会要求法院调取。所以,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入情况时,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取。有的时候,对方可能在短时间内变换了几个不同的单位,则需要到这些单位一一调取。
  6.公司股权信息查询
  夫妻在公司中的股权情况,相较以上各类财产的查询更为简便一些,但在价值的评估上却是最为困难的一类。在财务在处理上,守法经营、客观作账的公司实在少之又少。而经济交往的便捷,仍有大量的“皮包公司”存在,这些公司每年的营业额大得惊人,利润也是不菲,而每年的财务报表上则可能是亏损。而公司价值的模糊,以及《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股东的股权转让只需经过股东会通过即可),给非公司股东一方的配偶维权带来极大的困难。实践中,笔者常会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股权进行保全,以防止对方进行貌似合法的股权转让。
  公司股权信息的查询,律师凭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就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查询,查询的内容涉及开业申请、公司章程、年检报告,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还可以查询到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离婚诉讼过程中的注意问题
  1.起诉前五项准备
  (1)取得家人的支持
  诚如结婚并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一样,离婚同样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家人特别是父母的支持,对于离婚中相关纠葛的处理以及离婚后安稳地度过转折期,对当事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家人对当事者离婚意愿的支持,并不意味着一起卷入相关的纷争中。实践表明,配偶一方的家人与对方一齐处子对立面,常常会使离婚矛盾进一步扩大,使很多本该能调解解决的离婚争议无法达成。
  为此,家人的正确支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一是对自己的子女提供情感上的疏导,离婚并不是件什么大不了的事;二是寻找适当的时机与对方沟通,从情感上打动对方,协助调解方案的达成;三是当调解无法达成时,从情感上表示理解;四是涉及小孩抚养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人身安全的保护
  陷于离婚争议中的当事者,情绪的波动往往较大。特别当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倾向,或者是离婚的提起是由于一方存在其他过错时,情绪的对立往往更为突出。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言语的攻击,甚至简单到一个眼神、一个动作都会被认为是对对方的不屑或侮辱,稍有不慎便会暴力相向。
  因而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保护非常重要。把握此原则,在言语上要尽可能克制,风凉话在这个时候没有任何意义,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理性的谈判与沟通,更可能促使调解的达成。
  一旦出现暴力相向时,要及时的离开现场,或是报警求助。若出现伤情时,则要注意到公安机关验伤,保留相关的诊断证明,以备后用。而实践中一个有趣的结果是,在离婚谈判中出现暴力问题时,民警会促使双方“痛快”地达成离婚协议,以消除双方的矛盾。
  (3)分居的审慎选择
  在离婚争议中,若商谈根本没有可能,甚至有家庭暴力等危及当事者人身安全情形时,分居不失为一个避免争议扩大的一个有利选择。
  但在分居决定做出时,有三个问题需要考虑好:一是婚是否真非离不可了,分居常会使婚姻处于不可调和状态;二是家庭中的财产是否作了相应的保护,比如财产权利凭证、个人贵重物品及衣物要一起带走;三是小孩日后的生活及教育问题是否一并解决了,或是自己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分居之后,居住地址一定要保密,别向对方透露,以免对方不断的骚扰,反倒造成自己居无定所。
  (4)对方的极端行为防范
  离婚的意思提出后,不愿离婚的一方要么出于和好的考虑,要么出于报复心理,常会作出一些极端的行为。比如以死相逼,甚至以小孩的人身安全相威胁,有的则扬言要向对方或对方的亲属下毒手,或是向公众揭露对方一些隐私等。
  对于这些威胁,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以自残相威胁者,尽是避免与对方的正面冲突,寻求对方的好友(注意,这个时候对方的亲属不一定能帮上忙,反倒可能令对方亲属产生同仇敌汽情绪)提供帮助,陪伴对方一段时间,自己则选择分居。一段时间之后,此类极端情绪往往能消除。对于扬言威胁对方或对方亲属者,这一类行为看似恐怖,实际最好解决。在自己或亲属收到威胁信息时,及时向警方报案,此类威胁常常能够消除。对于要向公众揭露自己的隐私者,一方面要妥善地与对方沟通,另一方面则要明确即便对方宣扬也不能改变自己离婚的意愿。
  (5)调解方案的积极启动
  调解方案的启动,其实是以上四个方面的总括。一个专业的离婚咨询师常常能把握好离婚的调解步骤,即便调解无法达成,但对于双方矛盾的消除,对立情绪的减弱,当事人心理上的疏导,均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调解的实施可以分不同的阶段进行,从离婚的提出,到与对方的详细沟通,再具体到离婚方案的商谈,逐渐推进,不要急于求成。实践证明,离婚方案越早做出让步,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让步,并不意味着不商谈,在协议的签订时仍可以做出让步,以使离婚手续的办理更为顺利。
  2.离婚答辩三大智慧
  (1)管辖异议的提起与否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人情官司仍无法避免。打官司先找好法院的情况仍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实际上“关系”的疏通并没有多大意义,很多时候给当事人的只是一个心理安慰。只要当事人一再坚持,“关系”给对方的保障往往难以奏效,毕竟法制在逐渐进步。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被告而言,管辖异议的提出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避免对方先人为主的人情官司,先提出异议争取到心理上的平衡;二是督促法院正确管辖,特别是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时,管辖异议常能获准;三是争取证据取证时间,一般情况下在无特殊情形时,申请延期审理往往不会批准,但管辖异议的提出必然会有一个时间审理。即便当庭驳回,也会有一个上诉期。
  (2)离与不离的答辩智慧
  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特别是对于女方而言)常能获得离婚条件上的主动。中国现在的离婚制度,采取的是限制离婚主义,也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第一次起诉通常不会判决离婚。而原告起诉离婚,都是想尽早实现离婚的目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被告要能配合,否则第一次起诉常会被驳回。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要想一次就实现离婚的目的,在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方面就应做出一定的让步。实践中,被告利用好这一点,在权益上多磨出一些是不难实现的。
  (3)要求赔偿的答辩请求
  离婚诉讼中不存在反诉的问题,这是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最大的不同。对于财产的分割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子女抚养费用的要求,均是以答辩的形式做出,并且不存在先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问题。
  注意到这一点,不要被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误导。离婚诉讼并不只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应该审被告的答辩请求。
  3.庭审策略八个要点
  (1)增加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请求出于策略方面的考虑,既可能是为省案件受理费故意少列财产分割请求,也可能是为给被告一个“烟雾弹”,故意少提诉讼请求,让被告放松警惕,在起诉书中会少列诉讼请求。当然,也可能因财产调查的限制,有些财产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等需要通过法院调查才能知道,不得不少列诉讼请求。为此,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原告可以在庭审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向法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
  对于诉讼请求的增加,千万不要不好意思为法庭增加麻烦。处理麻烦是法庭的职责所在,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增加诉讼请求的方式,只需在庭审过程中口头向法庭阐明即可,由书记员作出记录。
  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在法庭第一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时调解成功,要么是双方和解,撤回起诉;①要么是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2)法庭发言简明扼要
  离婚纠纷的特性所在,必然牵涉太多的情感纠葛。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都可能有满腔的抱怨要在法庭上一一抒发出来,并希望法官能充分了解自己的无辜和对方的过错。而法官往往会打断当事人的这种繁复的陈述,要求当事人简明扼要地叙述相关问题。很多当事人一被法官打断,下一步则不知道该说什么了,只得放弃不再陈述。
  有经验的律师事先就会告知当事人法庭的庭审步骤,一个完整的庭审过程会有以下十四个步骤,即①原告阐明诉讼请求;②被告答辩;③原告举证;④被告质证;⑤被告举证;⑥原告质证;⑦法官询问原告;⑧法官询问被告;⑨原告及代理人发表第一轮法庭辩论;⑩被告及代理人发表第一轮法庭辩论;⑧原告及代理人发表第二轮法庭辩论;⑩被告及代理人发表第二轮法庭辩论;⑩原告最后陈述;⑩被告最后陈述。
  而法官对当事人的询问,一般围绕以下七个方面发问:①双方如何认识;②结婚登记时间;③婚后有无生育子女;④婚后感情如何;⑤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⑥有哪些共同财产;⑦有哪些共同债务。
  当然,每个法官的庭审方式会有所不同,但都大同小异。当事人针对以上情形,阐述清楚相关问题即可。
  (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离婚诉讼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庭审之前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拟申请出庭作证证人的具体身份,要证明的内容。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常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另一方的过错情况;二是证明双方对外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常会向法庭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或是向第三人书具的借条等。这些书面证词,在证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一般不会确认效力。而有经验的当事人常因此而拒绝质证。
  为此,若证人的证言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有关键作用,一定要在庭前准备好,并且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别指望法庭会通知当事人是否要申请证人出庭,也别等到下一次开庭时再申请出庭,因为你根本不知道庭要开几次。
  (4)申请财产评估或鉴定
  对于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双方争议较大的,则要申请专业机构对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但要注意的是,评估一定要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否则,自行委托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意义,一般不会被采信,只能是白白浪费评估费。
  财产的价值,如房产,可以先至房屋中介公司进行询价。中介公司给出的市场价会略高于评估公司评估的价值。这样,事先做到心中有数,可以避免陷于不必要的争执中,尽可能达成调解为宜。若是出现一方恶意将房产转让或是将财产损坏,为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则需要对财产价值作出评估。
  (5)申请财产保全
  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会出现一方故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对此,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就尤为重要。
  但并非在离婚诉讼中就一定非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可,毕竟还涉及保全费的交纳及担保财产的提供问题。并且,如若离婚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则保全亦会随之解除,而之前交纳的保全费由原告方独自承担。
  为此,申请财产保全要注意以下三个前提:一是有相对充足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二是对方有可能在起诉离婚后不在同一个城市生活,以后找对方执行会比较困难;三是对方转移财产后,无稳定的职业及收入,以后不便执行。
  (6)申请延期举证
  对于一些一时无法取得,但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又非常重要的证据,要在庭审之前就向法庭提出申请延期举证。不要等到开庭后,涉及这方面的证据时再向法庭提出申请。这种情况下常会被法庭驳回,而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向法庭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要说明证据的具体内容,一时无法提供的原因,该证据与本案事实认定的影响。法庭认为确有必要的,会准许延期举证申请,但会有一个期限,到期仍未举出的,视为举证不能。为此,要注意一时不能提供证据只是因为时间上的问题,还是自己无法提供,必要时应及时申请法院协助调查。
  (7)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切忌进行人身攻击,情理结合的法庭辩论常能使法官纠正在庭审过程中的一些有偏差的认识。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为防止双方矛盾的激化,一般不准许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发问,而是采取当事人直接陈述相关事实,由法官询问对方所述是否属实的方式来变通。
  为此,在法庭辩论之前,若有相关事实需要法庭查清或补充,应及时向主审法官说明,以免遗漏了相关事实。
  一般来说,法庭辩论主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如何分割,小孩如何抚养三个方面来进行,生活中的琐碎细节则没有必要再一一列举。我们常要求当事人在这一阶段配合好律师来发言,当事人主要从情的角度来说明自己的观点,而律师则主要从法与理的角度向法庭阐明自己的代理意见。
  (8)审阅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是对整个庭审过程的完整记录。一般来说,一份完整的庭审笔录,除了包括前述第(2)点所涉及的十四个庭审步骤的记录外,还有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核实,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告知,以及举证期限、下一次开庭的时间等内容。
  由于记录的速度相对于语速而言,肯定要慢,因而书记员在记录的时候常会以缩略或概括的方式记录当事人的发言。稍不注意,甚至有可能将当事人的陈述内容记错的情况发生。因而,在庭审之后一定要认真审阅笔录内容,发现有错记、漏记的地方,要及时要求书记员更正。
  不要指望主审法官对整个案件事实都掌握清楚,每个法官都有大量的案件要审理,这个案件庭审结束后紧接着下一个案件又要开庭。等到其抽空制作判决文书时,可能对庭审过程早就淡忘了,庭审笔录则是一个重要的佐证依据。并且,有的合议庭成员并未参与到庭审过程,也只能借助庭审笔录来了解案件事实。若对判决结果不服,需要上诉时,二审法院的法官更是只能从庭审笔录了解案件的事实。为此,庭审笔录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一般情况下,应在每一页的庭审笔录下签字确认,最后一页还要署上日期。
记得要采取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不要轻信一些私家侦探,弄一些照片就了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8-20
以下是违法取证的:
 1、私人侦探
  外遇确属一种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但此类过错对于夫妻财产侵害的影响并不大。理由是:(1)外遇并不是婚姻法所规定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之一,过错程度小,在法律上便给予了改过的机会;(2)由于客观原因,能够取得的证明外遇的证据会非常有限,不外是一次或几次外遇,证据所组成的情节相对轻微。
  为此,除非双方当事人曾对外遇的惩罚作出过特别的书面约定,从诉讼角度考虑,专门就外遇取证,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至于通过私人侦探或调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证据,则更有待商榷。因为调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大多是商务信息调查,在婚姻纠纷中的调查权非常有限,更何况经过正规的法律培训的调查人员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证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则常会因取证手段违法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2、捉奸在床
  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法官很难凭一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并不符合婚姻法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构成要件。
  捉奸在床唯一的意义是,由于这一行为引发的夫妻冲突或受害方与第三者的激烈冲突,法院可能依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这一行为,无疑使夫妻感情修复陷于不可能。
  另外,若是在他人住处或是宾馆实施捉奸行为,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白白浪费精力不说,还增添了自己的烦恼。

  3、引诱犯错
  引诱犯错是某些“离婚公司”的惯用伎俩。在接受一方的离婚策划委托后,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还有的,则故意征募一些社会青年,跟踪到对方的行踪后,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与对方打招呼、拥抱,拍得这样的境头来骗取委托人钱财。
  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大。委托方无法辨别情况的真假,只能认定对方有外遇的发生;对“过错方”而言,此种莫须有的罪名亦让自己伤心之极。和解的目的达不到不说,徒然使双方的矛盾激化,对于后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都会带来极大的阻碍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诉讼中采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
  
  因为此类证据通常隐蔽性较好,实际诉讼中无过错经常因为采集证据不力,导致法庭证据不足无法达到离婚诉讼要求赔偿的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多的采集各种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相互映证。
  
  现就婚姻外遇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略说一二:
  
  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收集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采集视听证据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
  
  法院通常不提倡此类证据,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
  
  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
第3个回答  2013-08-20
只要不是强迫、威胁当事人取得的都是可以的,至于法院是否采信就是另一回事了。
第4个回答  2013-08-20
要看你取什么证,是指外遇取证吗,构不成过错方没啥大用

离婚取证有什么方法是合法的?
离婚取证特征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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