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是合法的吗?可以从事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知道我是劝不动她了,我就把写给她的话放到这里,希望有一天她能看到。

《我对连锁经营的怀疑》

芸芸(化名),你说的一些话很对,有一个懂自己的人是人生最大幸福,爱不只是挂在嘴边,而是在行动上,你的话很是触动我的心。芸芸,当时我选择不留在你身边,这点我对不起你,对不起,芸芸!

芸芸,有些事我想对你说清楚些。我认为目前你从事的“生意”是犯法的,所以我在这点上我心里很纠结————我应该留在贵阳,还是想办法带你走。当然你目前还不是犯法,只能算是受害者。我想,这样我更应该对说我的心里话。我多想你能脱离那个行业啊!我多想现在马上去找你,把你带走,不要你在做“连锁经营”那生意了。

我多想对你说,芸芸,你别做那生意了好吗?你回来,我们在一起,我养你们母女,哪怕我再苦再累我都不会让你再那么受苦,以后遇到什么困难有我兜着,我不要你以后有什么事都一个撑着了,别担心,一切有我呢!我这里有你想依靠的肩膀等着你。可就目前情况似乎很难啊!因为你对“连锁经营”生意深信不疑,充满信心,而且坚信百分之百赚到钱。要是我现在强行把你拉回来,你可能会因此恨我,因为你会以为我这是在害你,或是你会觉得我太冲动无知了,这样做不仅给你造成伤害,反而我还可能会因此失去你,你可能此误会而选择跟我断绝来往,这样不就是适得其反了吗。芸芸,我不能没有你!要是你真的不理我了,我都不知道以后的日子该怎么过。

芸芸,虽然一些事还在纠结中。但我也不能什么都不做,眼看着你一步步陷下去,越陷越深啊!至少我是这么认为的,希望你谅解。当然,我更希望你成功!

芸芸,你能理解吗?要是我说错了,别生我气好吗?不要不理我好吗?不说我心里不好过,不说我会觉得很对不起你。就这次,要是你不喜欢我说这些,以后我就不再说了。我就坚持在你背后默默地支持你!不管以后怎么样,你都是我心中当初的那个芸芸!

芸芸。从在吉首见你第一眼时,你给我的感觉很好,在贵阳和你在一起的那几天我很开心,我忘不了,那是我有生以来最开心最快乐的日子。虽然有过吵闹,但我心里很踏实啊,那种苦涩里带着无以言表的甜蜜和幸福,这感觉无法用文字表达清楚。芸芸,我们相处虽然只是几天短暂的日子,但已足够温暖我以往我凄凉的岁月,以前的那些苦和累都不觉得是负担了,让我意识到,原来还有比追求理想更有意义的存在,那就是和你在一起时的感觉。只要和你一起,我觉得那些理想那些成功都不重要了,它们都比不上你!但为了你,为了我们以后的日子,我更要努力奋斗。芸芸,你才是我想要的爱情,我要好好把握好好珍惜!

芸芸,我知道你是个女强人,而且性格好强,但你内心善良,这非常难得啊,而且不是那种固执己见的女人,你会很认真的听取别人的意见,然后加于鉴别之后再做出正确的判断。由此相信我说你也会认真看我辛苦写给你的每一个字,然后细细思量,以判断我说的是否有理。

以此沟通!以前用短信对你说过了的,这里就不再重复。

以下我简略分析几点给你看,那怕对你没有什么用处,但至少我们可以减少些误会。因为目前你以为我看不懂,我却以为我看懂了。这就是我看不懂的原因所在。

原因如下:

☆☆☆连锁经营☆☆☆

连锁经营——是新型的或变相的传销

“连锁经营”这门“生意”具备了传销的本质和法律对“传销”罪的定义。也就是说不管行内的人怎么说怎么解释怎么辩护都改变不了其传销的本质,或传销罪的行为。

国家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辩别如下:

一、收入门费

二、组织一定的层级

三、拉人头

四、骗取财物

1、收人门费,是行内人所说的那69800元的生意投资或加盟费。其本质就是法律对传销罪所定义的入门费,同时也形成了骗取财物的罪行。

2、组织一定的层级,五级三晋制里的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及一到四代老总)等等,由于种种原因在这种就不细说了。

3、拉人头,这非常明显。芸芸,不知你是否意识到,你们天天忙的工作,其实只为两件事,拉人和留人(或如何拉新人,如何留旧人)。关于如何拉新人,芸芸,你这么聪明的女人应该是意识到的,在这里我就不细说了。关于如何留旧人,我相信你也应意识到的,但我觉得还是有必要说一下,你不妨可以从我的角度想想,为什么你们每天早上都要读羊皮卷?因为早上那个时候是人的头脑最清醒的时候,也是最利于思考的时候,而这时候你却不能安静的去思考,因为羊皮卷已灌入了一种思想,看似很阳光,正能量,其实是控制人思想的一种手段,让你们没机会清醒的思考。

还有就是每天的走访和听讲。走访让你看到的都是一些和谐的气氛,时间久了你总被这种气氛所感染,以为这里的人都很和谐处,谁知道里面有多少是真的和谐了?谁又知道里面的那二十条章规中的其中几条,就与这个有关?其实这氛围其目的是为了“洗脑”,为了留人,其中的酸甜苦辣只有行内的一些人清楚。要是没有这种和谐的环境为前提,谈何洗脑呢,谁信啊。

听讲很有用,它不仅能为新人洗脑,而且还能让旧人继续沉迷下去,让他们对这门“生意”深信不疑,有的以为越看越懂了,其实是越听越入迷了,迷到似乎对这生意坚信不疑,坚信它是国家做的,合法的,百分之百能赚钱的,是自己实现梦想的地方。而事实是——打个比方吧,比如你带我过去听讲,你本意是想带我去了解的,然而事实却是我们两个都听了,我听的是“洗脑”,你听是继续沉迷。你会觉得他们讲很有道理,而且每一个故事都是真的,由此我会越听越信,你呢,越听越沉迷。比如:什么上总后多少多少钱啦,什么豪车新房啦,什么贺氏家族啦,什么某某上总的经历啦等等。在那个看似和谐的环境里,每天又都是讲这些,长期处于种环境的人,听的不知不觉为此沉迷,慢慢信于为真到坚信不疑。然而可悲的是,他们的故事和证据及理论多半都是一个个精心编织出来的谎言。

4、骗取财物,这个上面已说到一点,还有的也许上总后的人才清楚。然而,当你清楚的时候可能已经没有回头路了,从法律来讲已形成了犯罪,从感情上来讲,左右不是人,想退出又不甘心,毕竟投了这么多钱还坚持了这么久,要是退出了亲人们及自己的下人及团队怎么办?不退出只有继续犯罪继续欺骗下去。可以说多数人是选择后者,抱着侥幸的心及看似对亲人和团队的负责,自欺欺人的继续坚持下去,越走越远,越陷越深,哪怕贷款买车买房来装饰自己给下人看也在所不辞,好让他们对这生意深信不疑,以实现自己的富豪梦,最终成为名副其实的骗子头目,犯罪分子。因为有很多真相老总们都不能对下人说清,那怕继续欺蛮一辈子,也不愿落到众叛亲离的下场。

芸芸,也许你会觉得我说有些严重了,我不要求你相信,但绝不能排除这种可能。

其犯法的行为又可以表现在你们生活中的种种,相信这些你比我更清楚。你们是不是常常换地方住?是不是特别怕警察?是不是特别重视保守秘密?等等。这体现,早上读《羊皮卷》拉门帘,和多人开会时,不让人发现……

据了解。他们资金管理是分开的,银行卡和密码是由不同人保管的(大经理),取钱要3个人在场。而且这些人一段时间就会更换。他们资金管理很严格,资金都是分散的,不能存在一张卡上,一般在一周内就会把钱分掉,防止日久生变。

申购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不会保存,一般会很快销毁,不给警察留罪证。不信你可以要求看你当初的申购单,你肯定是看不到的。

一张身份证可以做N次,不信你可以到其他体系试试看,别人让不让你加入。

上总后,有的老总会拉亲人进来。主要有以下原因:1、做给下面人看的,如果上总后不好怎么还会拉自己亲人进来?2、由于示范的作用,会使更多人相信,更多的人进来,老总亲人会更快做到大经理,就会掌管到资金。3、监视下面人。下面人要是有异动,老总会第一时间得到消息,以便及时应对和处理。后面这两条才是最主要的。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传销组织最有力的保护罩。

“连锁经营”这种新型传销行为,所说的“宏观调控”这种反宣传手段,不知蒙蔽了多少人。这么说,不是说我比别人聪明。因为宏观调控这东西,可以把真的说成假的,把假的说成真的,真真假假,假假真真,到底是真是假一时让人难以辨明。

当然,只要你相信连锁经营这门生意是国家做的,你上当了(不信就不会上当)。要是信了,就自然会相信这种宏观调控是国家做的,那么你所看到和听到的,关于“连锁经营”或传销的负面信息(比如,你们所居住的小区里的反传销告示,电视或网络里的打击传销的新闻和言论等等),都以为这是国家的宏观调控,为这“生意”挑选人才,怕更多人进来,无法控制等等。由此你就更相信连锁经营不是传销,它是的合法的,国家暗中支持的,一定能赚到钱。再想到西部大开发的种种,你更相信这是一次非常难得的机遇,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反而觉得自己很幸运,离成功离梦想不远了。可知,这却是传销组织的一种反宣传的手段,自己却被蒙在里其中的受害者。

还有,外面的一些老板,每天操心虑事,每年也不见得就能赚上1百万,如果这个行业真的不违法,回报那么丰厚,不用你拉,他们都会自己组团去干的,投资69800对他们来说不值一提,就像当年温州的炒房团,可能还会搞垄断经营。他们为什么不去做?相信他们也不比谁傻吧。

很现实的一个危害,就是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为它不合法,甚至是犯法,因此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就是说你的钱一投进去就别想要回来了,就算赚不到钱也不知道去找谁,行业的人会说你去找国家,找国家哪个部门呢?你敢去找吗?除非你不顾亲人朋友的情面和不怕被人报复,不怕被处罚或判刑。

为什么警察不抓呢?

这个很简单,从国家的方面讲。1、没有足够的证据。2、这门没有给社会造成太大负面影响。3、这门生意确实直接地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就算当地政府打击也不那么尽力。

从个人方面来讲:有两层原因。其一,就是因为一些人哪怕是知道这是骗局,也相信自己是那极少数的幸运者,其实,当他们进入传销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落入了传销的陷阱。其二,就是在传销中,传销组织对个人实施了三大控制,精神控制、人身控制、财产控制。

精神控制,如读《羊皮卷》,每天的授课或听课,其人身控制及财产控制,主要体现在那二十条章规制度里。其暗语就是说,“你还要不要那1040万了?要就乖乖听话。违反了规矩是要被开除了的,开除了,你的钱也就没有了。”

我相信你们行业中有一些人已经怀疑了,只是不敢说出来,但又不甘心走或因种种原因想走都走不掉了。

芸芸,我写了这么多。还是那句话,不要求你全信,只希望你看清这个行业里的风险及黑暗面,到时候万一真不是你所想的百分百成功,这也不会给造成太大伤害,因为你早有心理准备了。要是你觉得我没你懂这个行业,你就当我是个疯子是个还沉浸在童话世界里的书呆子。但我相信你会理解我的苦心,与我对你的这份感情!我说这些的本意都是为你好。我那么喜欢你,我不会害你,更不会故意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特别是对你。都因为我爱你!你太适合我了,也说不出是什么原因,让我这么的没日没夜的想你啊!芸芸。

要是你能信能脱离那个行业,那多好啊,我知道那在做梦,因此我希望你能成功!

芸芸,要你所从事的“生意”,真的如我说这样,你还会坚持下去吗?芸芸,我不要看到你受到任何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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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05
不能再从事了,现在已经普及不是机会,为了留人发展已经变质,夸大其词,漏洞很多
第2个回答  2019-05-17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是一种经营模式。
第3个回答  2018-06-28
能做,为什么不能做,品牌连锁经营机构影响力比较大,消费者也比较喜欢选择!所以选择连锁经营一定要分析你所在地或者想要开店的地方的消费能力和消费群体特征,以及评估一下该品牌的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剩下的就是自己的经营能力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连锁经营合法,但是应具备相应条件。
有自营连锁和特许经营两种方式,自营连锁通过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实现;对于特许经营国家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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