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移交到检察院不一定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当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时,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前来阅卷、复制相关证据。
根据2018年10月26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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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移交检察院后的流程:
1、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审查后,一般会在一个月内作出向法院起诉的决定。
2、法院受理案件,一般会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检察院提供查询账号 案件程序性信息可及时获取
案子移交到检察院不一定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当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时,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前来阅卷、复制相关证据。
根据2018年10月26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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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移交检察院以后的程序
对于公诉案件,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移交来的证据进行审查,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然后再向法院公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检察院提供查询账号 案件程序性信息可及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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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10月26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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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供查询账号 案件程序性信息可及时获取
人民网北京10月17日电 (赵环环)17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晋介绍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并通报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线运行情况。
据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已于今年10月1日公布,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同时上线运行。
据王晋介绍,检察院将全面推行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除了可以按照原来的方法,直接去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现场查询案件信息外,还可以依照《规定》,根据检察院提供的网上查询账号,在互联网上查询上述案件程序性信息,而且可以随诉讼程序进展进行多次查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检察院提供查询账号 案件程序性信息可及时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