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工资总额计提福利

资料:某企业提取现金47 000元,发放职工工资。月终,分配工资费用,其中生产工人工资30 000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8 000元,厂部管理人员工资5 000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4 000元,另代扣个人所得税900元。该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

第1个回答  2013-08-24
看法律规定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俟实行有成绩,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其适用范围,目前暂定为下列各企业:

甲、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 不属于第二条甲乙两款范围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根据本条例原则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至死亡时止。如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商得本人同意,留其继续工作时,除应得工资外,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但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但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第十八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假期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及生育补助费等,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

第十九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领取各种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时,只能领取最高额的一种,不得同时领取两种 。。。。。。 第八条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也就是说,那时候的劳动保险金是“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的,“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劳动保险金具体是如何征集的,又是如何保管的呢?《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 第九条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片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 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缴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起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先看实施范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 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条 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再看劳动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
“第七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3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如全部工作时间不满3个月者,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但病伤假期在7日以内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九条 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抚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时,其本人工资,应将所得工资与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

第十条 学徒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者,以本人工资计算劳动保险费时,应改按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计算,但其所得的劳动保险费,不得超过本人工资。”

后面依次是一系列待遇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 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一、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
二、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而从事与企业有利的工作;
三、由于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的工作。
。。。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
第七章 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未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50%;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60%;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70%。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七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养老规定的工人职员,因企业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工资照发外,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不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10%;已满10年不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15%;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20%。
第二十八条 领取在职养老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其在职养老补助费,不应计算在本人工资之内。
第二十九条 工人职员如曾从事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以下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100°以上高温工作场所的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10年,或直接从事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的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8年,现虽未从事上述各项工作,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的规定,享受退职养老待遇。
第三十条 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后,由于年老力衰调动工作,其工资降低至该企业的平均工资以下者,在退职养老时,其退职养老补助费,应按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第三十二条 女工人女职员或男工人男职员之妻生育,如系双生或多生时,其生育补助费应按其所生子女人数,每人发给8元。
第三十三条 夫妻同在一个或分别在两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者,生育补助费应由妻领取,其夫不得重领。
第三十四条 女工人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的产假,为30日以内,但最少应为20日。
第三十五条 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医师无法接生时,其接生费用,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九章 关于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

重大的变革始于改革开放:
“1980年3月,省人民政府规定,国营企业不分百人以上和百人以下统一执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劳动保险金实行统筹,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70%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金。”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保险”的方式露出了“弊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制度改革全面推行,退休职工急剧增加,并出现了待业(失业)职工,企业“保险”的弊端越发明显。
为了解决这种弊端,我市根据国家有关试点经验,1986年12月,市政府制订了《淮南市市属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开始确立市属国有企业实行社会统筹制度。
1987年4月, 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市劳动局制订了《关于招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务合同书缴纳退休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市属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的办法》和《国营企业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至此,我市建立了三项统筹制度:即固定工退休费统筹,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统筹,待业职工保险金统筹。”

其中,关于养老保险的进一步变革,这篇文章是这样介绍的:
“从1987年开始建立养老保险统筹,对固定工退休费统筹实行“差额征收,差额拨付”,对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实行统筹征收。从1987年115 户国有企业参保,参保职工47518人, 参保合同制工人22300人,参保离退休人员9300人,至1994 年参保国有企业117户,职工47979 人, 参保合同制工人24983人,参保离退休人员12393人。当年全市企业普遍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核发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这期间多次为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1991年人均月提高17元,1993年为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年人均199.2元。

1995年,市政府决定市人民保险公司承办的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劳动部门管理,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全市有集体企业214户,职工26345人参保,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企业达562户,参保职工达101800人,参保离退休人员 19921人(其中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7728人),当年把破产企业366名离退休人员包下来发放养老金96万元,节日期间向特困企业拨付救济金53.4万元,同时还拨付1025万元统筹金为特困企业离退休人员解决生活费。为1200名离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增发养老金160万元。

1996年,市政府发布实施《淮南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打破企业性质和职工身份界限,扩大外资、股份制、私营企业参保,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从1996年1 月起为每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当年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达574户,在职人数112949人, 养老保险覆盖面,国有企业99%, 集体企业 85% 。 离退休人员人数22329人,并建立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22278 名退休人员提高退休待遇,为1258名企业离休人员调整职务补贴、生活补贴,人均月增资分别为107.12元和56.41元。

1997年,紧紧围绕企业股份制改造,制定养老保险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业务,加强个人帐户管理,为10.62 万名在职职工建立了个人帐户,建帐率达99.5%,对参保职工1996 年度个人帐户储存额进行结算,并发放个人对帐单。

1998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市政府发布了《淮南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实行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缴,养老金移交财政专户管理。全面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224户企业23611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占统筹离退休人员的74%。当年全市参加养老保险企业达690户,在职职工122352人,离退休人员31991人, 占在职职工的26.1%,国有企业统筹覆盖面100%, 集体企业覆盖面94.5%。”

也就是说,国营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金,最初是“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
1969年改革为由每个企业自行设立劳动保险金,但是仍由企业负担;
改革开放之后,国营企业变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之后,那些原本属于职工的“劳动保险金”自然也就属于企业而不再属于职工,更与那些下岗的前职工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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