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如题所述

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的。如果两个被告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时,可以共同委托一名代理人代理案件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制定,供公民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用。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3-20

在民商事案件中,共同被告是可以委托同一代理人的。根据有关的民商事立法,并没有具体规定禁止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所以是可以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十条 代理权变更和解除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人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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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李某承包到一商品楼的建设工程后将该楼的外墙粉刷工作承包给缪某,缪某请到徐某等人做工,在工作过程中,徐某摔下致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因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徐某将李某、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领取应诉材料后,李某、缪某共同委托了一律师为二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一种意见认为:同案的共同被告不能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理由是:1、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中均明确禁止同案的两名以上的被告人共同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这样能防止同案的被告人相互串通(串供)。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禁止同案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但同案被告一般是有利益冲突的。若允许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则他们可能串通损害原告的利益。2、同案共同被告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若允许多名被告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则可能损害部分被告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参加诉讼。理由是:首先,虽然刑事诉讼中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同案共同被告共同委托辩护人,但不能因此认为民商事案件同案的共同被告也不能共同委托代理人。其次,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甚至规章均没有明确禁止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委托共同代理人的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权利的原则,同案的共同被告应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权利。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参加诉讼,关键要看各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各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则不能委托同一找理人,因为各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时候,如委托同一代理人,则可能存在部分被告的利益被损的情况。反之则应允许多名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1、民商事诉讼奉行当事人主义,充分体现意思自治。若共同被告基于对某一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他参加诉讼,则意味着他们相信他能够代表其利益。至于代理人能否维护每个被告的利益,能否让每个委托人满意,则是任何当事人选任代理人时都会遇到的问题。此外,共同被告委托共同代理人参加诉讼,能够减小诉讼成本,减轻负担,这也是出现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现象的原因,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一意愿。2、禁止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违背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表现为对等,也就是除了法律明确被告不享有的权利之外,原告享有的权利,被告对等的享有,这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必然延伸。在民商事诉讼中,当原告是多人时,原告可以共同委托一名或两名代理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不享有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因此,在委托代理人方面,被告应当享有同原告一样的权利,即可以多名被告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3、禁止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并不能防止共同被告串通损害原告利益。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代为诉讼行为的人。民商事诉讼的代理人在诉讼中没有独立的地位,他必须依附于被代理人而存在,这也正是民商事诉讼中代理人不同于刑事诉讼中被告的辩护人的根本地方,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其独立的地位。限制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并不能限制共同被告串通损害原告利益,因为共同被告之间有很多机会接触,串通的机会很多。4、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排斥民商诉讼中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几起案例中,就有几名被告共同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诉讼中对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是认可的。此外,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准许多名被告共同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综上,笔者认为在民商事诉讼中共同被告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作者:全南法院 王小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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