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支持。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学理解释: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对于通过调解,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赔偿方式、赔偿数额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不受法定赔偿数额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权益。对于调解不成,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的,则应根据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以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等,依法不再支持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实事求是地依法判赔,才能实现“案结事了”,避免“法律白条”,也才能使被害人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案例: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小东杀死女友一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母亲物质损失共计1.9万余元。办案法官提醒,新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调整,本案中,张某母亲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相关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未予支持。这意味着从今年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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