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如题所述

为加强矿业权科学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推进矿管政务公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提供基础支撑,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 《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8] 59 号,以下简称 《通知》) ,就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作出部署。

一、工作目标

对全国范围内的矿业权 ( 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下同) 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矿业权实际范围,摸清矿业权分布现状及规律,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使矿业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二、工作内容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包括: 核查准备、野外实测、问题处理、成果验收 4 个阶段。根据矿业权核查工作室内数据核实整理的成果,确定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基准数据; 通过实测探矿权勘查工程空间分布和采矿权开拓工程空间分布,获取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的二维或三维坐标,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的坐标进行对比核实,同时,对矿业权其他相关数据一并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矿业权交叉、重叠等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对实地核查阶段形成的数据进行综合和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是本次实地核查范围为 2008 年 6 月 30 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二是以室内核实整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数据为基础,以单个探矿权、采矿权为实地核查对象。三是实地核查内容分为重点核查内容和一般核查内容。重点核查内容要通过现场实测进行核实。区块范围和矿区范围、开采标高、主采矿种应列入重点核查内容。一般核查内容可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矿业权人进行核查。对于已经做过现场实测的矿业权,如果实测工作符合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可直接提交实测结果。四是实地核查的工作重点是室内核实整理中发现的有交叉、重叠的矿业权。核查中要实地测量重叠矿业权的范围、核实发证时间、发证机关等信息。五是实地核查时要引入 2 ~3 个测量控制点,以此测量勘查工程分布坐标或开拓工程分布坐标及开采标高。六是将实测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工程分布范围投影到平面图上,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形成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分析核实矿业权人实际活动范围。七是对于经过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内容,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格式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并对有问题的内容进行标注。八是对于矿业权人实际勘查开采活动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坐标不一致的,应及时处理。属矿业权人超越界限的,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纠正; 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有误的,应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变更; 属矿业权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记录到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中,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对经过依法变更的矿业权内容,应及时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九是对于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设桩标界。十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测量单位提交的核查成果进行验收。

四、组织实施

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各省 ( 区、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成立矿业权核查专题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工作,编制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涉及部登记发证的,由部提供相关数据,由所在省 ( 区、市) 一并组织核查。核查中新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要及时向部报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核查工作由部指定的单位进行核查。各省 ( 区、市) 可选择核查试点,总结经验,再行推广。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等形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勘查或测量单位承担实地核查工作。煤炭、金属、重点非金属矿种的实地核查工作,应由具有固体矿产勘查或测绘乙级 ( 含) 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通知》强调,各省 ( 区、市) 应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实地核查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各省 ( 区、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后,应按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汇总上报工作成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矿业权核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矿产资源及其管理实际,统筹安排,申请地方财政资金,保证矿业权核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

核查工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

发秩序工作简报 ( 第 1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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