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矿业权科学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推进矿管政务公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提供基础支撑,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 《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8] 59 号,以下简称 《通知》) ,就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作出部署。
一、工作目标
对全国范围内的矿业权 ( 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下同) 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矿业权实际范围,摸清矿业权分布现状及规律,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使矿业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二、工作内容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包括: 核查准备、野外实测、问题处理、成果验收 4 个阶段。根据矿业权核查工作室内数据核实整理的成果,确定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基准数据; 通过实测探矿权勘查工程空间分布和采矿权开拓工程空间分布,获取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的二维或三维坐标,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的坐标进行对比核实,同时,对矿业权其他相关数据一并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矿业权交叉、重叠等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对实地核查阶段形成的数据进行综合和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是本次实地核查范围为 2008 年 6 月 30 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二是以室内核实整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数据为基础,以单个探矿权、采矿权为实地核查对象。三是实地核查内容分为重点核查内容和一般核查内容。重点核查内容要通过现场实测进行核实。区块范围和矿区范围、开采标高、主采矿种应列入重点核查内容。一般核查内容可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矿业权人进行核查。对于已经做过现场实测的矿业权,如果实测工作符合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可直接提交实测结果。四是实地核查的工作重点是室内核实整理中发现的有交叉、重叠的矿业权。核查中要实地测量重叠矿业权的范围、核实发证时间、发证机关等信息。五是实地核查时要引入 2 ~3 个测量控制点,以此测量勘查工程分布坐标或开拓工程分布坐标及开采标高。六是将实测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工程分布范围投影到平面图上,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形成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分析核实矿业权人实际活动范围。七是对于经过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内容,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格式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并对有问题的内容进行标注。八是对于矿业权人实际勘查开采活动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坐标不一致的,应及时处理。属矿业权人超越界限的,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纠正; 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有误的,应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变更; 属矿业权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记录到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中,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对经过依法变更的矿业权内容,应及时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九是对于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设桩标界。十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测量单位提交的核查成果进行验收。
四、组织实施
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各省 ( 区、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成立矿业权核查专题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工作,编制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涉及部登记发证的,由部提供相关数据,由所在省 ( 区、市) 一并组织核查。核查中新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要及时向部报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核查工作由部指定的单位进行核查。各省 ( 区、市) 可选择核查试点,总结经验,再行推广。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等形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勘查或测量单位承担实地核查工作。煤炭、金属、重点非金属矿种的实地核查工作,应由具有固体矿产勘查或测绘乙级 ( 含) 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通知》强调,各省 ( 区、市) 应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实地核查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各省 ( 区、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后,应按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汇总上报工作成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矿业权核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矿产资源及其管理实际,统筹安排,申请地方财政资金,保证矿业权核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
核查工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
发秩序工作简报 ( 第 13 期)
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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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总结通报
针对基础薄弱问题,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启动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完成了预定的目标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启动以来,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联合行动,精心组织...
什么是矿业权实地核查
但是,在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部分矿业权证矿不一致的现象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2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启动了全国矿业权实...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推进措施研究
争取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支持;让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矿业权实地核查的重要作用,强调矿业权实地核查是夯实矿业权基础数据、提升矿政管理水平的重要工作,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推进该项工作;让全国约15万个矿业权人了解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由来与成果,强调矿业权实地核查是维护矿业权人合法...
山崩地裂后的实地核查壮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系列报道之十三_百 ...
震后矿业权实地核查的技术支撑工作,省厅决定由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承担。交给他们的任务是:按照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负责全省矿业权数据清理,确定实地核查基本数据,指导各市(州)开展实地核查;负责质量监督,实地核查成果验收,成果料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及更新全省...
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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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_百...
七、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业权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矿业权管理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的衔接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确保 “无缝”连接。相关测量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对提交的实测坐标负责。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
国土资源部〔2oo9〕141号文
各地在加快推进已确定整合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2010年年底前...
露天采矿权设桩定界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对于核查无误或存在问题得到解决的露天采矿权,可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设桩标界。(一)采矿权拐点放样测量 经过实地核查后无争议的露天采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采矿权拐点坐标,现场指导核查承担单位进行采矿权拐点...
深度应用 喜结硕果——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系列报道之十
基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纪实 2010年10月,在湖北召开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应用试点交流会。国务院参事、国土资源部时任总工程师张洪涛(主席台右三),湖北省副省长段轮一(主席台左三)等出席会议 随着各省(区、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完成,全国项目办启动了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应用研究工作。为了推动这项工作,全国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