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算遗产吗?

父母去世 留下老宅基地一处 房屋已被烧毁 哥四个其他三个都有房院 只有老四没有 现在老四要申请老宅基地建房 算遗产吗?

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

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而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宅基地使用权由本户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共同享有,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

另一方面,若该户人员均去世或不再拥有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其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所属的农村集体收回。

扩展资料:

继承问题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

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3-21

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

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而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宅基地使用权由本户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共同享有,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

另一方面,若该户人员均去世或不再拥有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其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所属的农村集体收回。

扩展资料: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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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4-17

不算遗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上可知,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成员对宅基地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故不算遗产,不能继承。

不过我国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是一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使用 。如果还有其它家庭成员跟父母属于一户,那父母去世后,其它家庭成员可继续使用该宅基地;如果所有家庭成员都不跟父母在一户了,那你父母去世后,宅基地应由集体收回。

老四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话,可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该老宅基地也可申请)建房。经依法审批后,就可在该老宅基地上建房了;如果未经审批,就不能建房。

第3个回答  2013-09-09
遗赠抚养协议,类是于附条件遗嘱,我国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而且只有本集体成员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权。但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遗产,继承人有权利继承,根据地随房走,继承了房屋也可以当然占有该房屋范围之内的土地。只是由于我国多数地区房产管理部门不为农村宅基上的房屋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是农村宅基地上证明村民房屋所有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如果今后遇到拆迁,可能只有房屋补偿,没有宅基费给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而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宅基地使用权由本户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共同享有,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另一方面,若该户人员均去世或不再拥有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其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所属的农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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