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孕后去办准生证不给办说第二胎要怀孕之前办,说生下来等罚款,曾问她会罚多少,她说大概五千左右,后来生下来去办户口,民证局要按全额罚款三万多,我们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这样的罚款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找谁能帮我们,三万多对我们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我们是江西省的
我老公是城镇户口,我是农村户口,我们怀孕前没有领取《再生一胎》的证明,条例里有漏动说的是在发证机关延误发证的情况下怀孕才补办,怀孕之后去领准生证也领不到,现在宝宝已经六个月了,现在说没办准生证罚三万多,我怀孕4个月后才领的结婚证,有关部门说我是非法生育怎么回事?请帮帮我该怎么办
追答首先,再婚夫妻是不分城镇和农村之分的,也就是说不分户籍是农业还是非农业的,按你所说,你们夫妻是可以按政策安排一个指标给你们生育,我看了下江西省的政策,看你到了法定年龄没有。(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按你说的应该是按总罚款的10%罚,若是3万就是3000元。下面是江西省违规生育的罚款标准,你自己参照下
第六条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七条
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之前也不知道要怀孕前办,因为我是湖北的我们那都是要怀孕之后才能办不知道江西不一样!他们说要按超生罚,可我这不属于超生呀,只属于违返计生条例!
追答不交,扛一段时间再说,看他们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