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二婚有一女,我初婚初育生一男孩符合计划生育但不符合计生条例现在要罚三万多合理吗

我怀孕后去办准生证不给办说第二胎要怀孕之前办,说生下来等罚款,曾问她会罚多少,她说大概五千左右,后来生下来去办户口,民证局要按全额罚款三万多,我们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这样的罚款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找谁能帮我们,三万多对我们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我们是江西省的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
  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还罚款,没告他们就是好事,去找干部办理,不行就上访。追问

我老公是城镇户口,我是农村户口,我们怀孕前没有领取《再生一胎》的证明,条例里有漏动说的是在发证机关延误发证的情况下怀孕才补办,怀孕之后去领准生证也领不到,现在宝宝已经六个月了,现在说没办准生证罚三万多,我怀孕4个月后才领的结婚证,有关部门说我是非法生育怎么回事?请帮帮我该怎么办

追答

首先,再婚夫妻是不分城镇和农村之分的,也就是说不分户籍是农业还是非农业的,按你所说,你们夫妻是可以按政策安排一个指标给你们生育,我看了下江西省的政策,看你到了法定年龄没有。(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按你说的应该是按总罚款的10%罚,若是3万就是3000元。下面是江西省违规生育的罚款标准,你自己参照下
第六条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七条
  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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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8
关键是当时没办下准生证来,当时说的话不管用。要二胎之前怎么不及时办呢?各地的罚款不一致,找关系办办追问

之前也不知道要怀孕前办,因为我是湖北的我们那都是要怀孕之后才能办不知道江西不一样!他们说要按超生罚,可我这不属于超生呀,只属于违返计生条例!

追答

不交,扛一段时间再说,看他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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