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保密协议人员,离职不需要公布身份证信息。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保密条款。基于长期保密的需要,企业也可以与职工约定职工离职以后的保密限制条款,但这种条款必然给职工以后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应有补偿措施,如发放保密费等。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你的情况相当于此)原公司没有权力要求你离职后再与他们签署保密协议, 因为你已经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了。
当然,企业为了保密需要,也可以与你协商保密事项,这种协商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建议你根据企业对你的限制,提出补偿要求,原则上你获得的补偿因与你如果泄密企业要求你的赔偿相对应,以体现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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