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以下几种情形:
1、应征入伍和退出现役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注销户口。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符合安置条件的,凭相关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口注销证明。
2、出国(境)定居〕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注销户口。
3、刑释解教人员恢复户口
被逮捕、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4、补录户口
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由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市(州)级公安机关逐级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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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此外,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