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收货方第一种抗辩,即否认对签收员工有授权,可以分如下类别进行不同认定。
1、如果签收人为收货方特殊岗位人员,如公司经理、采购部工作人员等,签收人的这种身份决定了其不需要收货方进行专门授权就能从事货物签收。法院对其签字的收货单的效力予以认可。
2、如果签收人为企业普通员工,是否获得收货方签收授权无法明确,但如果能够提供在双方以往的交易中,该员工有签收货物的记录的,根据双方交易习惯,法院对收货单的效力予以认可。
3、如果签收人无特殊身份关系,并且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其他证据无法证明签收人获得授权的,法院将认定未其获得签收授权,从而对收货单的效力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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