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某机关小车司机(临时工),在目前单位工作有两年时间,至今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在这里有几个关于劳动法的问题求解:
1,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最迟于何时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内容包括哪些部分
2,用工单位超过时限,若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会受到何种处罚
3,用工单位超过时限,若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将会受到何种补偿
4,本人目前工资待遇标准如下(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50元/月):
基本工资500、安全奖金100、行车补助0.15元/公里、出车补助0.5元/次、
加班~周一至周五每累计8小时算一天/周六周日不计时长1~24小时都算作一天/加班费每天5元
法定休息日加班,不计时长1~24小时都算作一天,加班费(650÷当月实际工作日×3)大约90~100元不等。
结合以上标准,本人的工资待遇设定是否合理合法,若有问题,请具体指出,并给与正确标准。
若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是否能够一个人名义进行投诉,具体受理投诉的劳动部门有哪些。
以上是我的问题,有点麻烦,但关系到我们这里全体临时工的切身利益和权力,请熟悉劳动法的朋友给与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