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我公司是总承包施工单位,分包工程发生工伤事故,我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公司和分包单位有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分包工程发生事故,一切损失有分包单位承担,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由此,不论我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呢?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即安全生产条例24条的相关法律解释或者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法条?

你公司虽然和分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具体内容我不清楚,但是,根据安全生产条例24条的相关法律解释,你单位在法律上还是要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是说你把工程分包给别的单位,签一个安全生产协议你就不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只不过是通过你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后,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减轻了你单位的单位的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还是由你单位来负,也就是说你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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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07
第一,你们签的协议“一切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无效的,发生事故就说明你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没到位,但是,责任分大小,你可以寻找法律条款来支持减轻你单位的责任,比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第二,你无非就是想不掏钱,或者少掏钱,你是发包商,还没点制约分包单位的手段吗?让分包单位主动承担责任。
比如我见过的案列,A是开发商,A把工程包给B建设单位,B又找了施工队伍C,C在施工时发生事故,处罚时处罚对象是B,但是都是C拿钱……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2-05
关键是得证明你们公司有没有对分包单位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如入厂管理、责任划分、违规处理、隐患告知、监督检查及问题的跟踪整改等等,安全责任是不可能一包了之的,如果你证明你公司做了上述的工作,至少能够减免一些责任。
第3个回答  2012-11-30
对的,你签的合同有些是不合理的,你必须承担一部分责任,但你有监督权利,你没做就是你的问题,一切责任先得跟你说,你跟下面承包单位说,这就是关系,出了问题,不可能直接找下面承包公司,这是法律连带关系。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由此可见,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生产的管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安全出口的管理、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接受监督、应急救援、事故抢险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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