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案例解析:
在2007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了2006年全国十个知识产权案例,这十个案例从不同方面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状况。
法国路易威登与上海联家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2006年上半年发现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3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便起诉到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法国路易威登的女士包闻名全球,价格不菲。虽然被告销售的标有“LOUIS VUITTON”等文字及图形标识的女式包,单价只有人民币49.90元,但商标的专用权是侵犯不得的,被告没有尽到同行业经营者应该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以致销售了侵权商品,付出30万元的代价不能说不大。
崔健与唱片公司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纠纷案
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于2002年经其母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许可,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2800元后,委托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复制收集12首曲目的“崔健—1985回顾”CD光盘,并出版发行。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以下简称中卫分店)销售了该光盘。之后,崔健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中卫分店告上法庭。
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共同赔偿崔健经济损失192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00元,合计47500元。
【点评】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创作、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崔健作为12首曲目的演唱者,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未经崔健许可,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黑棍小人”与“火柴棍小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 SHOX STATUS TB”,分别在自己的网站和新浪公司新浪网首页及电视台发布“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朱志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朱志强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案件经过两审,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朱志强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不高,对其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智力成果,但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保护的。
字母标识“N”引发的不正当纠纷案
2004年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发现带有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运动鞋在中国各大城市市场上销售,是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求质公司)生产,授权许可商是在香港注册的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纽巴伦公司)。新平衡公司还发现两家公司的商品宣传册滥用“纽巴伦”字样,并模仿其宣传风格进行宣传。新平衡公司以求质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杭州中院经审理判决:求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N”标识,“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求质公司赔偿新平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新平衡公司以“N”为商业标识,与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联系起来。求质公司在将别人的“N”作为标识反复突出使用,并声称其系来自美国的品牌的行为,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立邦涂料与可邦涂料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992年12月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4年5月,被告可邦公司注册 “来士威KEBAN”商标,后将该商标许可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使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可邦公司为指定生产制造商,对“来士威”系列商品进行贴牌生产、销售。在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被告生产的“来士威”漆外包装上、中、下方的一处或多处标有“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字样,但无生产商被告可邦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案件历经两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可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在《经济日报》上向原告致歉。
【点评】
可邦在其生产的“来士威”牌油漆的包装上,突出使用“立邦”字样的行为,法院认为是:旨在借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立邦”之名搭乘立邦商誉之便车,主观恶意明显。
广州中宜与日本索尼专利侵权纠纷案
日本索尼公司于1995年9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电池装置和用于电池装置的安装装置”发明专利,并于2002年9月获得授权。2004年4月16日,索尼公司经公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中宜公司购得型号为QM7lD的电池两块以及其他型号的电池,并取得“GUANGZHOU TOP POWER ELECTRONICS CO.LTD”商业发票。
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中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赔偿索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l0万元。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点评】
别人的技术再好也是别人的,与其生产侵权产品,不如奋发图强研发自己的新技术。
邓国顺等与北京华旗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1999年11月14日,原告邓国顺、成晓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 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公告。2002年7月26日,邓国顺、成晓华与朗科公司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的“爱国者”迷你王快闪存储器,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华旗公司、富光辉公司和星之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华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申请。由于这起纠纷对整个移动存储行业影响巨大,涉及国内IT产业的发展,侵权与否关系到诸多企业利益,社会影响非常巨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点评】
知识产权保护本意是鼓励创新,对于都有创新的双方来说,共赢也许才更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星巴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星源公司于1996年至2003年,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和“星巴克”等商标,并许可上海统一星巴克公司(简称统一星巴克)使用上述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星巴克)于2000年在上海设立,以“星巴克”为字号,并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认为上海星巴克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上海星巴克及其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共同赔偿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大名鼎鼎的“星巴克”原本出自星源公司,偏偏上海又自生了一家星巴克公司,还“移植”了原版“星巴克”的标识。结果不但付出50万元的代价,还得变更企业名称。看来,傍别人的牌子挣自己的钱,路是走不通的。
香奈儿公司与秀水市场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5年4月,香奈儿公司从北京秀水街商户黄善旺的摊位上购买了带有 “CHANEL”商标标识的钱包。随后向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6月3日,香奈儿公司再次从黄善旺处买到冒牌 “CHANEL”钱包。9月15日,香奈儿公司诉至法院。10月31日,香奈儿公司第三次从秀水街买到了假 “CHANEL”钱包。
法院判决:黄善旺和秀水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 “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市场内一而再、再而三销售侵权商品,管理者秀水街公司难辞其咎。
山西北方与北京奥瑞金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03年3月1日“临奥1号”经农业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北京奥瑞金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公司)。2005年3月9日,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与甘肃省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签订“玉米种子预约生产合同”。2005年9月5日,奥瑞金公司以农科所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追加北方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院委托科研部门所做的鉴定检测报告结论为,送检的被控侵权样品与标准的“临奥1号”样品为同一品种。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方公司赔偿奥瑞金公司经济损失864000元。
【点评】
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生产、销售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
参考资料: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04/25/content_60237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