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拾的丙100元用它还了欠乙的钱对于甲与丙,甲与乙,乙与丙三者具有什么民事法律效力

如题所述

甲与丙,甲构成不当得利,甲与乙因债务偿还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乙与丙之间假如乙是善意第三人,则没有关系,相反则与甲对丙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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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3
甲与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甲与乙构成债务清偿,债务消灭。
乙与丙构成善意取得,不必归还。
第2个回答  2012-11-23
1、甲拾了丙100元不还或上交,甲不当得利,甲负有归还的义务,丙可以(非应当)酬谢。
2、丙向甲催要,甲不给,甲非法侵占,仍负有归还的义务,因数额小,可予以批评教育
3、乙收到甲还的100元,正常借贷还款。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乙不必归还丙的100元。
4、乙明知甲是拾得的100元,则不可对抗丙要求其归还的要求,乙应归还丙100。
另外,甲拾100元时,负有临时保管的义务,对丙的100元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无故毁损负赔偿的义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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