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怎么核算的呢

如题所述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业务招待费处理如下: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如】a公司2014年销售货物取得收入4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50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万元?
【解析】:
1、按照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
2、按销售(营业)收入×5‰=(4500+500)×5‰=25(万元)
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额大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额,因此,当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5万元。超过标准的部分5万元不得扣除,进行纳税调整。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1-27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1-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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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3-08

第3个回答  2020-01-06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3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根据所述情况,此企业是2008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由于2008年没有收入。因此,2008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根据上述规定,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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