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谁主张谁举证”

如题所述

为什么要打官司?打官司是因为出现了争议。争议可分为好多种,比如:张三说李奶奶家的公鸡死了,李四却坚持说还活着;有人说朝阳最好看,有人却坚持说夕阳最好;还有人说明天太阳出不来了,不过偏有人说明天的太阳照常升起。上述争议都是常见的争议,如果我们将这些争议进行一下分类的话,可以说:关于鸡是死是活的争议是事实争议,关于朝阳夕阳的争议属于价值争议,对于明天太阳是否出来的争议属于可能性争议。当出现诉讼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争议都不出这些范围。不过价值争议与可能性争议所涉及的问题过于复杂,为讨论问题的方便,我们今天只拿事实争议说事。
同学们可能要说,事实争议太容易解决了,不就是李奶奶家的鸡是死了还是活着吗,看看就是了,这有什么可争议的。这活不错,对事实争议只要澄清事实就可以解决了。但是问题往往并不这样简单。还是说李奶奶家的鸡的问题,张三说死了,李四说活着,谁也不让谁,也说是说产生了争议。两个人于是找李奶奶家去看,结果到鸡窝里一看,鸡窝里没有鸡。这怎么办呢?李四找王大爷主持公道:张三说,李奶奶家的鸡确实死了,你看鸡窝旁边现在还有血迹,还有零乱的鸡毛。李四说有血迹不错,但不一定是李奶奶家公鸡的血迹,再说了即使是,也不能说公鸡就一定死了呵。王大爷说是呵,你说的并不能说明鸡已经死了,只能说可能死了。于是王大爷判决张三的主张不成立。到底死没死,我不管,我只是说你张三的说法不能让人信服,不成立。张三不服,于是又找了刘大爷,刘大爷说,张三说的有道理呀,你李四为何说没死呢?李四说,今天早上我看到公鸡了,还听到公鸡打鸣了呢,并且找来李奶奶来作证,李奶奶说,没错,早上公鸡确实打鸣了。张三说,早上打鸣,不能说明现在还活着呀。刘大爷说,是呵,早上打鸣关现在什么事呀,于是判决李四的说法不能成立,张三胜诉。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我们可以想象王大爷或间大爷是一个法官,要对争议作出判决。现在公鸡找不到,活不见鸡、死不见尸。张三李四说的都有道理,怎么办?法官总不能说,这个问题现在搞不清,等见着鸡再说。见着鸡还找你法官干嘛,再说了,如果这只鸡两年见不着,难道案子两年就不处理了嘛?许多案件同样也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又不能拒绝判决。所以在法律上应该寻求解决的办法。这个办法就是证明责任问题。
什么叫证明责任呢?简单地说,说是当事实真相难以查清的时候,将把说清问题的责任推给其中的一方,你说不清,你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我们可以再回到鸡的死活问题,王大爷说你张三说的不能证明鸡确实已经死了,所以你败诉。这是把证明责任推给了张三,只要张三没能说明鸡死了,张三就败诉。而刘大爷却说,你李四不能说明鸡现在还活着呀,所以李四败诉,这显然是把证明责任推给了李四。
可见,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的结果,这个问题很重要。重要到什么程序呢,如果说诉讼法的灵魂是公平,那么证明责任问题就是脊梁。只有这个脊梁才能支撑起诉讼法的公平。如果说诉讼法是为解决实体问题的,那么证明责任问题就是连结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唯一桥梁。比如说打伤人要赔偿,这是实体法的规定,谁都明白,但是谁来证明这个问题呢,这是程序法的问题,确切地说,这是证明责任问题,没有这个问题,实体法的问题就不好解决。张三说李四打人了,打人要付什么样的责任,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负责任,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这都由实体法来解决。但是如何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交这些事说清楚,如何说清楚,则要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来解决。这是不是说明证明责任问题是连结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桥梁?其他的问题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既然这个问题这么重要,我们就要谈一谈。不过遗憾的是,对这么重要的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有一条规定,这就是64条说的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同学们可能会说。这不是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吗,谁主张谁举证,没必要非得订很多的条文呀。是的,咋一看,确实是很明白了,谁提出的主张谁负有证明责任,你证明不了怨不得别人。不过,如果细致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还是有问题。
比如还是公鸡问题,张三说公鸡死了,这是不是张三的主张,当然是了,所以张三举证,这没错。不过李四偏说公鸡活着,这是不是李四的主张,那么是不是李四也该负证明责任。到底谁该负证明责任呢?同学们可能会说,这好办,原告负证明责任,张三起诉的,就由张三负,李四起诉的,就由李四负。这样行不行?表面上看,证明责任是分清,但这样一来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这样一来,张三和李四谁都不起诉,都等对方起诉。都不起诉争议就不能解决,最后只能是打起来,谁打赢了谁就是对的,或者一方吃个哑巴亏拉倒。这算什么?第二个问题是法律上的问题,因为民诉法解释还说,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否认的,由被告举证。张三说鸡死了,李四否认,岂不是说由李四举证吗?可见,我国目前的法律没能解决这一问题。所以打官司的时候,当事人没底。证明责任这个桥梁太简陋了,谁过的时候就要战战兢兢。
先说什么是主张?一般说来,主张是看法、要求。但这样解释还不行,因为在诉讼法上主张应有其特定的含义。我们说,诉讼是一种对抗,所以还有立足于诉讼的这一基本特点来考虑主张的含义。又由于主张问题解决的是证明责任问题的,也就是说当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责任的问题。所以一个主张只能产生一个证明责任。这是一个原则,如果一个主张产生两个证明责任的话,那么到底谁承担责任就说不清了,这与证明责任制度是相背的。
先看这样一个案例:张三起诉李四说李四借了其10万元钱,但当时未打欠条,不过当进给李四一张10万元的存单,李四亲自将款取走,要求判令李四还款。李四说我取款是事实,但根本不是我借张三的钱,而是张三还他曾借我的10万元钱,欠条已于还款时被他拿走了。如果是我借他的钱,他不可能不让我打条的,事实上我并没有打条。
一般情况下,对待原告的主张,被告可从三个角度来进行答辩:
1、在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
2、在原告举出证据的情况下,比如本案中举出了在银行李四的取款凭证,李四可以否定证据的真实性,比如说你举出的凭证是伪造的,不是我取的款;
3、对原告主张的某些事实不予否认,但提出已过时效、已经偿还等方面的抗辩。在这一案例中,李四并不否认其取款事实,但提出不是借款,而是还款,这就是一种抗辩。
原告的请求肯定是一种主张,原告应就此负证明责任,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关键是被告的答辩,何者能构成独立的主张,何者不能作为独立的主张,这是一个问题,在实践中也常变得较为复杂,所以我们只就答辩的几种情况来进行讨论。
对第一种情况,这种情况下,被告直接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这种否认是否构成独立的主张呢?我们说不能,因为银行只是单纯的否认,否认是诉讼对抗的体现,没有超过特定事实主张的范围。某特定事实是否存在、是否真实是一个主张产生的,只产生一个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单纯的否认不构成独立的主张。否认的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的话,到底由谁来证明就变得不清楚了。
对第二种情况,这种情况下,被告直接的否认已经不起作用,因为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单纯的否认难以成立。所以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提出了反驳,比如案例中李四说,你举的凭证是伪造的。如果李四的这一说法成立,就足以否定张三的主张。可以看出,李四的这一说法已经不是单纯的否认了,而是提出凭证系伪造这样一个新的待证事实,所以银行提出的是一个新的主张,有学者称这种主张是反驳性主张。针对这种主张,李四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比如申请鉴定。
对第三种情况,这种情况下,李四并没有否定取款的事实,而是提出这不是借款,而是还款这种抗辩,这种抗辩当然不是原告张三的主张内容,所以也应当认为是李四提出的新的主张,这种主张,学者们称之为是抗辩性主张。抗辩性主张常表现为时效抗辩、免责抗辩、同进履行抗辩、变更解除抗辩等,对于这种抗辩主张,应由提出抗辩事实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上面介绍提三种情况,对第一种和第二种一般在理解上不存在问题,第三种情况却不是这么简单,实践中问题也较多。比如说还是这个案例,李四说我把你的钱取走了不错,但取款只是一个事实,并不表明行为的性质呀,也就是说我取款是借钱还是还钱你张三说不清楚呀。你要说是借钱,只有拿出借条才行。你法官说我提出了新的主张,由我证明是还钱不是借钱,这不对。不是由我证明的问题,而是张三根本就没有完成证明责任。既然张三没有完成证明,就是证据不足,就应当驳回起诉,哪还用得着我举证呀?
李四说的很有道理呀,张三只证明了一个事实,但这个事实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的真相呀,是不是张三没有完成举证,李四不必承担证明责任了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又涉及到很多其他方面的问题:一是当事人是否应有排除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责任;二是当事人举证应达到何种程度才完成了证明责任,证明的标准是什么;三是当双方均对其主张没有进行充分的证明,法官如何来判。上述问题中第二个问题是证明标准问题,第三个问题是认证规则问题,这些问题是我们以后要谈到的问题,这一节课不暂不涉及。只有第一个问题是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我们只对此进行讨论。
什么叫排除权利行使障碍呢?是指原告不仅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还要证明这个权利不存在任何障碍。比如一原告追讨欠款,原告拿出欠条,这是权利存在的凭证,什么是权利行使障碍呢?比如说过时效、已抵销等。可见,权利行使障碍并非原告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而是被告的抗辩主张。对这些内容让原告举证显然超出了原告的主张范围。同时,在诉讼法上之所以规定证明责任,之所以要对证明进行分配,主要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当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于法官不得因此拒绝作出裁判,所以要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二是实现双方公平的对抗,没有证明责任的规定,诉讼就会丧失对抗的公平与公正。所以再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的时候,主要应考虑的就是公平公正性。比如医疗纠纷中,医院是否有过错,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的证明责任是由医院负担的。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因为患者大多没有医学知识,而且病历是掌握在医方手中的,如果由患者来证明上述问题,对患者而言是非常困难的,实质上会使他们丧失公平受偿的机会。对上面我们提到的排除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可以从公平公正出发来进行分析。让原告负担排除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责任显然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负担,对原告是不公平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个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多个主张,这些主张既可由原告提出,也可由被告提出。通过这一过程来合理分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实现诉讼的公平公正,完成诉讼过程。对上述问题如果进行总结,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单纯的否认不是独立的主张,否认者不负举证责任;
2、主张包括请求性主张、抗辩性主张和反驳性主张。后两者是针对请求性主张提出的独立于该主张的新的主张。上述主张的证明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3、提出权利存在主张的一方,只就该权利存在的特别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否定或阻碍权利存在或行使的证明责任由否认权利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4、按一般原则分配证明责任的结果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参照其他学说进行修正。
除上述情况外,实体法等法律法规对证明责任往往会做出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这种情况应从法律规定。另外,有些时候,当事人也往往通过合同分配证明责任。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应受到尊重。
我们这一堂课主要通过一个案件介绍的证明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我们提到了证明责任的意义与重要性,讨论了什么是主张以及就一个独立主张所承担的具体证明内容。但是,张三李四的这个案例我们仍然还没有解决,因为这一案例还涉及到更为复杂的证明标准和认证规则问题。这么多问题在我们的法律上只有一个条文,只有一个“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由此可见,学习法律过程中,只看看条文是不解决问题的,还要注意一定的理论上的基础,并且要多想,多思考。不然,我们很难把握法律条文的真正内涵,对实践中的问题也难以得心应手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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