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扩展资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