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法律人士帮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如何解释?

我与领导发生矛盾,领导就强制让我休息10天,不给我什么手续,然后记我旷工,然后依据规章制度记我因旷工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我给三个领导都各自录音他们全承认是他们让人休息的。我和他们打官司请求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我只有这录音证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2、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3、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5、三份录音中领导都承认是他们让我休息的,对方在庭审笔录中说“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话是我说的,当时讲的是气话” 法官依据上面的第七十条判定我录音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驳回请求。大家看录音证据一定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吗?第七十条法官能那样解释吗?应该怎么判?请各位法律人士帮忙,谢谢大家!       

首先在精神上对你表示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你现在的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按照规定来说如果没有经过修改,那么只有通话录音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也可以定案。对方仅以“当时讲的是气话”来答辩,在证明力上不足以推翻通话录音的真实性。
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通话录音作为证据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是要清晰,第二是要完整,第三是当事人的身份明确,第四通话时间要确定。
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完整性,完整指的是不能在通话录音中截取一部分作为证据,主要是要排除断章取义的情况。如果通话录音是完整的,并且对方在庭审中承认“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法官不应该认定证据不足。
现在探讨应该怎么判没什么意义,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应该是一审,在上诉期内上诉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你一审的诉讼请求。争取让二审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适用本条应当注意,尽管本条对认定特定证据证明力的必要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当存在本证与反证的情况下,仍需要法官依据本规定确立的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权衡比较,运用逻辑规律和经验法则判断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法官仍应当遵循心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心证过程,在裁判文书中阐明其作出判断的理由和依据。
第2个回答  2012-12-06
你三份录音,如果内容是一致的,这就已经足以形成证据链了,对方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来证明的话,应当认定你的录音证据是有效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12-06
首先,提出的证据的取得方式要合法,也就是来源要合法,如非法手段窃听的,是不会被人民法院采信。其次,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指视听资料没有瑕疵,即没有进行修改、编辑,音质、影像清晰等。其三,符合以上条件的视听资料还应当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其真实性,才可能被人民法院采信。
第4个回答  2012-12-07
你可以上诉,你一定会打赢这场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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