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幼师颜某虐童的照片在网上疯传,引发各界强烈关注。颜某10月25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月29日,温岭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温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温岭市公安局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11月16日夜间,温岭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表示,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颜某当天依法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财产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论述;1、温岭警方对颜某的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结合本案,谈谈你对温岭警方适用的归责原则的理解。
求助!!关于温岭幼师虐童案的法理学问题急求解答
1.责任法定原则,温岭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对颜某的行为进行对照,认定颜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责任相当原则,温岭警方根据颜某行为违反的法律,和影响对他进行的适当拘留。3.责任公正原则,颜艳红违反法律温岭警方进行追究,对他的行为进行适当的惩罚,而颜艳红也必须对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