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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文化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精神动力。"文化遗产作为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 保护文化遗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保护文化遗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文化遗产凝结了中华民族的文化特质和群体精神,它们既是过往生活的凭证,也是民族个性特征与独特精神的重要表征,是情感与文化精神的独特载体,代表着既定历史时期文化的时代精神,具有生生不息的旺盛传承力。只有深刻认识文化遗产的精神价值,才能站在历史的高起点上创造出更高层次的和谐精神,为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
保护文化遗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和谐社会的最显著的标志。文化遗产作为人们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的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的特色文化,融含着广泛而具体的历史内涵和文化价值。保护文化遗产,是对人类历史文化传统的尊重,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宝贵资源。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视历史遗留的文化遗产现状,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将保护、开发文化遗产作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文化遗产批判地继承,合理地利用,赋予其时代气息,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保护文化遗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利用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经济,把文化遗产的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渠道,已成为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途径。合理的保护、管理、开发文化遗产,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开发的速度和社会承受度统一起来,确保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文化遗产开发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保护文化遗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不仅需要社会本质属性的和谐,也需要发展途径的和谐。文化遗产作为认知民族特色文化的一个便利的窗口,蕴涵着大量的文化信息,体现所属群体的文化特色,它所承载的文化内涵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在人民群众的记忆中根深蒂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这一特殊的媒介,将先进文化理念融入在保护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转换为群众喜闻乐见、乐于接受的文化形式,为宣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提供方法上的有效途径。
二、保护文化遗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文化遗产概念理解存在文化盲点。文化遗产是个大范畴的概念,其中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遗产名录》在1978年第一次公布时,一共只有12项,发展到现在已经有754项,数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处延不断扩张,由于知识更新较快,人们对文化遗产概念认识严重滞后,表现在:把保护性的公益性的国家遗产错误地定位为产业性的行业性的"旅游资源";把具有科研、教育、游览、启智和创作体验等多种精神文化功能的风景区、遗产地当作旅游业的附属物进行开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作落后文化摒弃。由此造成了管理缺位或者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存在认识误区。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人们的旅游方向逐步转向文化遗产保护地,各地也为开发文化遗产注入了大量的精力,文化遗产的经济属性愈来愈突出。由于认识错位,在保护与开发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部分地方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责任倒置,把文化遗产开发变相为以旅游开发为主的经济行为,文化遗产开发商业化、城市化,改变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导致许多历史文化遗产空间特色与文化环境遭到人为破坏;许多具有鲜明地域特色与历史内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盲目篡改;许多历史文化名城被所谓现代文明所湮没;许多独具民族文化特色的文化遗产为大众文化所覆盖。
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失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遗产保护正面临城镇化建设的高速发展、旅游业的超载、集团的掠夺性开发的严重威胁。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部分地方把保护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关系倒置甚至于对立起来,以保护文化遗产让步于发展经济作为唯一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保护与开发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以保护开发为名,行牟利图财之实,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村等;有些地方把遗产用地当作一般土地低价出租或转让给开发商,提出"谁投资谁受益"。这些都严重地违背了国务院规定的"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加以保护。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的原则。
文化遗产保护缺乏统一管理。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建设部门、文化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以及宗教组织等多个管理部门,而具体决策权又在地方政府,造成政出多门,相互干扰,难以作出全面统一的科学决策和管理。同时,在具有优势文化遗产的领域或地方,又存在着相互争夺冠名权的现实,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不良竞争的局面。民间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政策、资金、技术支持,面临失传的危险,部分地方和领域甚至面临生死存亡的抉择。统一管理,为保护文化遗产提供政策支持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以和谐的理念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以和谐的理念构建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认识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增进全社会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岗位,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切实保护好我国的珍贵文化遗产,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带头增强保护文化遗产意识,加大依法保护的工作力度。
以和谐理念处理好保护文化遗产和发展经济的关系。当发展经济与保护文化遗产出现矛盾冲突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规划,把该保护的保护起来。像重点文物、历史街区、各种人文遗迹、代表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志性建筑乃至大的城市格局等等,都要在规划中予以保留;在开发文化遗产过程中,要始终确立保护性开发为主导,把历史遗产作为一种保护性的资源,而非开发性的资源,合理利用,防止"杀鸡取卵",保护工作永远处于第一位;要突出文化遗产在经济发展中的个性化、特色化,充分利用历史的、地域的、现代的多种文化资源,形成各具特色的文化形态,使文化遗产开发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以和谐理念完善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的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并完善逐级申报、专家评估、政府审批的优秀民间文化遗产的命名制度,把各级优秀民间文化遗产的申报制度工作有机地衔接起来。按照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对于不同等级的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也应有所区别。二是与时俱进地进行管理。文化遗产事业已不仅仅是文化问题,经营问题、市场问题、非营利制度问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都是构成现代文化遗产管理的主题。另外,对文化遗产概念和保护概念的认识,也要不断扩展和深化。三是根据中国特点进行管理。在改进文化遗产管理时不能一味照搬发达国家的制度与标准,应该以我国的独特性去补充和丰富世界遗产事业。
以和谐理念加快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要健全法规体系,坚持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能力,加强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发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以法规与标准进行管理,法规不仅要有制约作用,还要有指导、引导作用;要制定可操作性的管理标准,保护工作不是独立进行而是多元的,将保护与资金、税收、政府职能、公众参与等联系起来,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