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重婚罪的话可以起诉离婚,离婚时有权请求赔偿。如果同居并且结婚了才构成犯罪。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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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象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已婚男性与未婚女性之间,俗称的“包二奶”的这种有悖社会风序良俗的畸形现象的存在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1、财产继承问题。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查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情况、夫妻各自经济能力及小孩成长状况。《婚姻法》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对方婚内与人同居的不忠诚行为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
2、所生子女抚养问题。一桩婚事一旦诉诸法庭走向离婚,必将牵扯到子女的抚养问题。子女抚养不仅包括子女的抚养权,更重要的是子女的抚养费。法庭将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依据进行判决。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其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其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其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但无论法庭怎么判,最终这一纸判决书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和伤害都是不言而喻的。
3、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问题。《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直接后果是破坏风序良俗,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暴力相向的流血事件。这是因为“有配偶者”是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异性不以夫妻相称却以公开、半公开的形式,或短期不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之间相互的忠诚,是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显然是不忠诚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破坏,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所不允许的。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婚姻法》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还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受到刑事处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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