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2年1月3日,某国有企业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和自然人D共同签订一份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2年1月3日,某国有企业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和自然人D共同签订一份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生产型的有限公司甲,其中A以厂房出资作价15万元,B以专利出资作价60万元,C以货币15万元出资,D以货币10万元出资,以厂房作为首次出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缴足。1月30日,当地工商局拒绝对甲进行登记。3月20日经重新提交申请后甲公司才成立。6月20日甲公司分别设立了一家分公司乙、一家子公司丙,7月25日乙、丙分别和某销售商订立了一份商品销售合同。丙公司于11月1日分立为E公司和F公司,双方约定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均由E公司承担;丙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于12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E、F对丙的到期债务进行清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问:①1月30日工商局拒绝对甲进行登记,为什么? ② 7月25日乙和丙对外签订合同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 ③丁公司的债权该如何实现?为什么?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规定货币金额要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才可以注册成功,而C只有占了15%
2、乙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分公司与总公司为管辖关系,丙公司独立承担对外责任,因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为隶属关系。
3、丁公司可以向E、F公司任一请求实现其债权,E、F公司对债务有连带责任,f公司可以在偿还债务后向e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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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02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规定货币金额要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才可以注册成功,而C只有占了15%
2、3还没学到抱歉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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