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2年1月3日,某国有企业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和自然人D共同签订一份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生产型的有限公司甲,其中A以厂房出资作价15万元,B以专利出资作价60万元,C以货币15万元出资,D以货币10万元出资,以厂房作为首次出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缴足。1月30日,当地工商局拒绝对甲进行登记。3月20日经重新提交申请后甲公司才成立。6月20日甲公司分别设立了一家分公司乙、一家子公司丙,7月25日乙、丙分别和某销售商订立了一份商品销售合同。丙公司于11月1日分立为E公司和F公司,双方约定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均由E公司承担;丙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于12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E、F对丙的到期债务进行清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问:①1月30日工商局拒绝对甲进行登记,为什么? ② 7月25日乙和丙对外签订合同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 ③丁公司的债权该如何实现?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