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没讲全前提。这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刑法有规定,这种情况下减刑时间在一年之下,可以缩短缓刑考验期并减少相应的有期徒刑时间。我的意思是如果缩短缓刑考验期之后又犯罪,那么撤销缓刑后,前罪减少的有期是按以前的算还是减后的算?
追答你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没遇见过,判缓刑的人不会再用一个立功去缩短考验期。另外,这样的减刑应该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问题是谁来启动这个程序?罪犯吗?还是谁?
但如果在法理上讨论,如果犯新罪,原判刑罚将和新罪的刑罚数罪并罚,应该使用减刑后的标准算。
缓刑的概念是如果考验期内未故意犯罪,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也就是说考验期无论过了多长时间,不会折抵刑期。
判缓刑的这个罪如果在侦查时或审查起诉时有羁押的情况,在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起止日期时,将会被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