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先立 功减刑之后在考验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当怎么判?

怎么运用数罪并罚?怎么考虑减刑的情节?

  按实际情况,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2-27
你这个问题我只知道以下这些,希望帮助到你!

缓刑作为我国刑法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对原判刑罚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有条件地不执行。
运用缓刑必须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务、第七十条的规定,缓刑不能离开原判刑罚独立存在。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减刑后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的刑期,而且判拘役的缓刑的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个月,判有期徒刑的缓刑的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第1个回答  2012-12-27
这应该是死刑缓刑考验期吧,立功减刑之后应该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了。
怎么还会有考验期?
犯新罪后,应该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罚,拿剩余的刑期与新犯罪的刑期数罪并罚。追问

不好意思,我没讲全前提。这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刑法有规定,这种情况下减刑时间在一年之下,可以缩短缓刑考验期并减少相应的有期徒刑时间。我的意思是如果缩短缓刑考验期之后又犯罪,那么撤销缓刑后,前罪减少的有期是按以前的算还是减后的算?

追答

你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没遇见过,判缓刑的人不会再用一个立功去缩短考验期。另外,这样的减刑应该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问题是谁来启动这个程序?罪犯吗?还是谁?
但如果在法理上讨论,如果犯新罪,原判刑罚将和新罪的刑罚数罪并罚,应该使用减刑后的标准算。
缓刑的概念是如果考验期内未故意犯罪,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也就是说考验期无论过了多长时间,不会折抵刑期。
判缓刑的这个罪如果在侦查时或审查起诉时有羁押的情况,在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起止日期时,将会被折抵刑期。

第2个回答  2012-12-29
原判刑罚与新罪刑罚合并执行。
第3个回答  2013-01-03
一、减刑和缓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缓刑是针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周围社区不会有重大影响的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适用)缓刑考验期满,没有犯罪记录,符合考察规定。原判的刑罚不再处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各种主刑罚不同,所以减刑的要求也不同。无期徒刑的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还有死缓的减刑,缓刑期满。减少以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其他主刑罚都是不得少于原判的二分之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缓刑也是两个概念,请楼主不要混淆。)
二、楼主问的问题我想是这个意思:犯罪分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重大立功,在缓刑期满后减刑至25年。然后在减刑以后犯新罪了。
那么根据这个,就要说道楼主的第二个问题,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有三种种。“一般数罪并罚”“漏罪”和“新罪”
1、一般数罪并罚:指一个犯罪分子,根据刑法,他的犯罪行为可以定多种罪名,那么就以多种罪名定罪,量刑刑罚时候,采取数罪并罚的方式:根据刑法六十九条。“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除判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型中罪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星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刑期最高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举个例子。根据刑法,一个犯罪分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放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是7年,放火罪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是10年。那么数罪并罚的最低刑期是10年,最高刑期是10+7=17年。
2、“漏罪”:是指在一个犯罪分子被宣判以后,发现还有别的罪名在宣判以前没有判决的情况。根据刑法七十条:“对新的罪名经行判决处罚,然后把两个罪名的刑罚按照第六十九条经行数罪并罚,进行计算新的刑法。”举个例子:还是那个犯罪分子,定罪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然后在执行刑期期间(已执行了2年),发现有漏罪(放火罪)于是就将这两个刑期经行数罪并罚,也就是10-17年有期徒刑。然后最高刑期的17年,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他最终的有期徒刑范围也就是10-15年。“先并后减”原则
3、“新罪:指在一个犯罪分子被宣判以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七十一条,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最没有执行刑期和后最所判处的处罚根据第六十九条,决定新的刑罚。举个例子,还是那个犯罪分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了2年。后又犯放火罪(虽然基本不可能,只是做个例子)那么根据刑法,放火罪是3-10年有期徒刑。用7减去2年,就是5年。因为5大于3,所以那么最低刑期是5年。最高刑期是15年。所以量刑范围可以是5-15年有期徒刑。“先减后并”原则。
三、个人认为楼主所问的情况应该属于“新罪”的情况。希望能对你有点帮助。这是一个法学本科毕业生做出的回答。也许不准确,假如您真的想了解这方面的情况,还是依据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建议为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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