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我在离职之前,有两个问题咨询一下:
1、公司内部规定月薪2千以上月薪没有加班费,我因此没有加班费,也没有调休,离职之前是否可以追讨?
附:我现有依据(IC考勤卡的刷卡记录的截图;本部门的值班表;我的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资料,申请劳动仲裁或打官司,赢面有几成?
2、我2012年的带薪年假还有5天,2013年还有10天,我离职之前能否申请折现?
1 考勤记录截图:截图本身未经单位认可,或未经公证的,劳动仲裁委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可以以此主张单位有你的加班记录,让单位提交考勤记录,并由你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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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找出种种借口,拒不提供考勤记录,那怎么办?
法律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单位持有某项证据而拒不提交的,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麻烦你了,还有一个问题:
假如我扣除五险一金之前工资是3600元,扣除之后是3000元,如果包含公司给我交的公积金医保等福利,就是4000元,那么在离职前经济补偿,是以哪个月薪来计算的呢?
月薪补偿虽然规定的是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但是实际计算方式方法很多。以我们这里劳动仲裁为例,计算该12个月是以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的。
举个例子:如张三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月薪2000元(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公司每月支付2000元奖金(固定),一旦牵扯到离职补偿时:公司如果主张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肯定不行,因为合同约定了2000/月,但如果张三主张4000元的标准,虽然是合法的,但是因为合同约定2000,张三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明证明其月固定收入是4000元,否则一般社保部门是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
另外,关于这个补偿金,是要扣除社保部分的,也就是如果你能证明的话,扣除之后是3000元,应当按照这个来补偿给你,社保缴费部分是不予计算的。另外单位为你缴纳的社保是进入统筹的,更不能计算。
如果合同未明确工资标准,那么加班费(注意是加班费)是以扣除五险一金之前的金额为基数来计算,还是五险一金之后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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