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夫妻婚内有一男孩,后来丈夫擅自把孩子偷偷抱走,拒不说出孩子的下落。孩子出生后得了隐睾症,孩子妈妈准备给孩子尽快治疗,但丈夫(孩子爸爸)坚决不说孩子的下落,更不让孩子妈妈去看望孩子,后期几乎无法与自己的丈夫及婆家人联系了。
1、现在法律是不是仅对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有保护和执行、处罚规定?对于婚内夫妻一方擅自“转移”子女的情形,法律对“监护权”的维护是不是空白呢?有什么保护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呢?
2、后期孩子妈妈起诉离婚,但是丈夫拒不到庭,后来躲起来了,法院2次书面传票也没有用,导致离婚诉讼失败(离婚没有成功)。那么女方还有办法要求离婚吗?后期对孩子的监护权或者探视权有什么办法保护呢?
——总之婚内(夫妻)对子女监护权的法律保护,目前是个空白吧?
另外目前民诉法是不是规定了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不能缺席判决呢?
(除非一方当事人出现瘫痪、植物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特殊情况)。而且此时妻子(孩子妈妈)无法证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您好 请问哪些类的案子属于设计身份权的案子?
任何的民事案件都跟身份权的真实有关系啊, 为什么偏偏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特别强调身份权呢?
身份权,指跟身份有关的权利,如:血缘方面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律方面的,配偶、继父母子女关系等。你把这个跟人身权搞混了。
追问我并不是把身份权和人身权弄混了 但是比如继承、保险赔偿纠纷的案子也跟血缘有密切关系啊 为什么与离婚相比,就可以缺席判决呢?
即使是与血缘无关的案子,为什么就可以缺席判决呢?
不得不说,你依然理解的是人身权。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您好 目前民诉法是不是规定了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 不能缺席判决呢?
(除非一方当事人出现瘫痪、植物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特殊情况)。而且此时妻子无法证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能够证明丈夫下落不明就可以公告送达,如果只是本人拒收,不能公告送达,可以拘传。
有能够证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就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