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一年,他项权证有效期两年,那么到一年之后,借款人未还款第一次抵押未撤押,房产二次抵押给其他人,第一抵押权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一年内办理了第二次抵押时,那么当第一次借款延期时,二次抵押有优先受偿权吗?请问哪个抵押权有优先受偿性是根据抵押时效或者他项权证时效定的吗?跟借款期限有关系吗?
抵押权设定后,新增加的装修不应当包括在抵押权实现范围之内。但是由于装修与房屋是不可分物,在抵押权人拍卖或变卖房屋实现抵押权时,建议对装修的价值进行鉴定,并将装修的相应价值从拍卖或变卖款中提出,并作为没有抵押权的甲的财产由所有债权人依法分配。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扩展资料:
《担保法解释》第58条规定: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物登记的日期,并依次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已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的先后时间为准,抵押合同同一日生效的,抵押权的顺序相同。但是,由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即使先设定的抵押权也不能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可见,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论设定先后,均为同一顺序。
从以上法律依据来看,我们可以再次看到登记对于实现抵押权的实际意义,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押权顺序
非常感谢你朋友,但是有二次抵押优先于一次抵押受偿的情况吗?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