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内辞职需要交违约金吗

我07年毕业到一国企上班,没有签合同。这个单位有一年的“见习期”(不知道是不是试用期),一年之后才签合同。

后来感觉不太适合自己,于今年4月份提出辞职,单位向我索要违约金,但我现在仍然处于“见习期”内,也没有签过任何合同,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

违约金是双方签合同时约定的
没有签合同
企业已经违法了
不存在所谓的违约金
参照07年劳动法
见习期不可能从去年延长到现在
所以你说的见习期不太可能
还有你反到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你08年每月双倍的工资
如果企业以扣押证件、户口等问题来刁难
你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到时要举证的是企业不是你
一句话
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利益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4-17
签过任何合同..何来的违约金..其实就是实习期..公司不满意你可以让你走.你不满意公司也可以走..不需要的..不行就同他轻轻的提下劳动法..还不行就去找劳动局..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22
  见习期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我们国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习期制度。但时至今日,见习期制度只在事业单位有效(公务员按《公务员法》管理)

  由原国家教委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原劳动部在1996年的复函也重申了见习期的问题,但针对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因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虚设。 在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来设法规避劳动法(广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当前许多的国有企业仍旧要求毕业生执行见习期制度,由于这类企业一路由计划经济时期走来,被计划经济时期政策的束缚也较多。但是不论如何,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前对见习期的理解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见习期仅对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否则没有任何法规依据。
  第二,时间限制。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见习期为六个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4-17
肯定不用付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