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间限制。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鉴证人和被鉴证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鉴定人和被鉴定人。
鉴定人或者被鉴定人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扩展资料: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需要聘请本公安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公安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禁止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参考资料:
无论是否批准,都会在三天之内有答复。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不批准重新进行鉴定,则会在三天内作出决定并且通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刑事案件一审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每个阶段对应的主导主体分别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三个阶段被告人的称呼也不同,分别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你提到犯罪嫌疑人,应该是指侦查阶段或是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这两个阶段起主导作用的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
公安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检察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两者并不强调审查有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
到了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称呼改成了被告人,已过了你问题中提到的被称为嫌疑人的阶段。再为你普法一下。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申请重新鉴定的,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而同意该申请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要注意的是,法院经审查认为原鉴定结论 “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这就是个较抽象、灵活的概念,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便掌握;第二种是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迳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参考资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如果同意鉴定,什么时间给予鉴定呢。你说的三天内,是不是法律规定,那条那款,能详细说说么?
追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同意鉴定 公安机关需要重新委托鉴定人 时间上没有具体的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