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什么办法

如题所述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请参考以下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扩展资料:

日前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建委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将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应按照建设部、省住建厅和市建委颁发的部令、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增减。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的有关事项时,除向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外,还需登录四川省住建厅网站,录入与书面材料一致的完整信息。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企业未在省住建厅网站录入完整信息,或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还要求,为做好建设类企业资质市、区(市)县两级上下协同联动审批的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从一个窗口递交,资质证书从同一个窗口领取,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更好地为我市建设类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即办件除外)经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连同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一并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不再直接受理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除外);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则上也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后再发放给相关企业。

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建设类企业,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承诺通知书,并自受理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审批(审查)。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办结情况,市建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成都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将调整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5

鉴于新资质标准已取消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为加强过渡期内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对于国家、江苏省已取消资质的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程招标发包时,资格条件中可以设置与专业工程相适应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要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的设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只能把质量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把质量目标(如“确保市优”、争创“扬子杯”等)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但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设置质量目标及相应的奖罚措施。同时,进一步规范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其评价因素一般不得设置主观分。

复杂工程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无论是书面答辩还是口头答辩,必须采用“暗标”法进行评审。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评标环节监管,包括切实加强对评标区的管理、增加远程异地评标副场数量、加强远程异地评标的监管、合理确定评委抽取通知时间等具体措施要求。

扩展资料: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2016年6月8日,本次取消的47项职业资格许可的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9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涉及招标、物业管理、价格鉴证等多个专业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涉及林业、道路运输、卷烟、机械制造、纺织、化工等领域。

国务院2016年6月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本次取消的47项职业资格许可的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9项。

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涉及招标、物业管理、价格鉴证等多个专业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涉及林业、道路运输、卷烟、机械制造、纺织、化工等领域。

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6批取消了319项职业资格,占国务院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52%。至此,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总量减少至296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剩余70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剩余226项。

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七)简化企业资质管理。修订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继续简化市场准入条件,减少专业类别,推动资质标准与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适度分离。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改革试点,进一步合并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减少资质等级。研究放开工程设计和建设工程服务领域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对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和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八)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研究调整勘察设计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优化专业划分。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强化执业行为监管,落实个人执业责任。推动建筑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探索开展个人执业资格国际互认。

(九)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总结试点经验,推进企业资质审批承诺制试点,完善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企业业绩实地核查工作管理办法,规范现场核查行为。开展计算机标准化、智能化审查试点。研究推进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

参考资料:

江苏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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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12-20

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的办法:

1、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由住建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很大,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

3、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

4、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基本维持了原有的资质分类总体框架,仍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5、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旧标准》中对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其他资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

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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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12-21
任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的办法是:被取消资质后,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重新营业,一级二级和三级有所区别。
第4个回答  2021-07-22
今年伴随着新的筑建资质方案的执行,城市管理施工总承包资质将从过去的四个级别下降到甲级和乙级.
城市管理工程总承包资质改革后还有用吗?哪些物品需要使用?应该怎么处理?大多数企业都有类似的疑问。小编就给大家逐个解答。
城市管理工程总承包资质改革后还有用吗?
  当然,资质改革后肯定是有用的。虽然新冠疫情对筑建行业有一定的阻挡,但城市公共工程作为一列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前景很不错。当下,各区域都在对城镇建设快马加鞭,相关部门也倡导了开展旧城改造运动的“十四五”计划。目前为止是城市管理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一大热点。
那么施工总承包资质到底有哪些权力交付哪些项目呢?
  城市管理工程牵扯到很多区域,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公共设施,集中供热管网、市政公共交通供电线路等附属设施。
  再来说一说总承包资质对城市管理施工都有什么要求
  现今有关部门建设部还没发布相关政策,申请市政建设管理工程还是要按照标准评判。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净资产不能低于一千万元;
  2、程建造师人员不得小于5人;
3、有着技术管理工作经验5年以上,获得工程相关职业中级或中级以上,市政工程相关职业中级以或以上人员不得少于8人;
  4、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拥有证书不得少于15人,岗位齐全,人员充裕;
  5、中级技术工人不得少于30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2级以上标准要求的项目业绩不得少于2项。
新建城市管理施工总承包资质需要哪些材料?
  1、一份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表,需要填写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网上资质申报系统,然后下载并打印;申请表必须填写规范。
2、工程的一些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办公用房证明(自有房屋提供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或借用房屋提供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3、人员资料,包含建造师的原始注册或更改的一些信息;技术负责人证明、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证书;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复印件;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岗位证书复印件;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技能证明或培训证明复印件;注册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证明。

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什么办法
鉴于新资质标准已取消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为加强过渡期内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对于国家、江苏省已取消资质的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程招标发包时,资格条件中可以设置与专业工程相适应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要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的设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只能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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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请参考以下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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