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嫖娼罪是不是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如果是,应怎样处理?
传唤证上是写的涉嫌嫖娼
泗水县公安局
传 唤 证
某某某:
因你涉嫌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限你于2013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前到某某派出所接受询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是罪名,是治安传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根据提供的《传唤证》内容,八十二条是公安局给你发《传唤证》的法律依据,和如果不接受传唤飞法律后果。所以,这一条与所说的“故意伤害”无关。
扩展资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有四种: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拘留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