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卷三58题:
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2012年卷三8题:
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疑问在于第58题的C选项和第8题的D选项。
众合的书里解析是:
第58题中:丙是无权占有人,乙是所有权人。解析中说C的理由是“不论无权占有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只要是无权占有,作为物的所有权人均有权请求返还,故C正确。只是这里需要明确次是所有权人行使的是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是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8题中:丙无权占有人,乙是所有权人。解析中对D的理由是“D问的是占有返还请求权而不是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法律依据不能适用《物权法》第34条,应该适用物权法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所以一定要明确,返还占有请求权针对的一定是侵占。所谓‘侵占’,是指占有人对物的管理和控制被他人剥夺,使其无法继续管领和控制。如果丙是恶意占有人(即明知该车位非为甲所有而承租)可与甲对于乙构成共同侵占,则乙(注意乙是所有权人,即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也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但是,如果丙为善意占有人,则其对车位之租赁占有虽已过期,但由于其是基于与甲原有的出租意思也即有效的租赁关系而占有车位,并不构成‘侵占’,因此乙不可以主张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可见在丙为善意时,乙不能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以上解析摘自众合教育2013版真题五卷笨第一卷51、52页。)
万国的2013版历年真题分类解读中的解析是:
58题:根据《物权法》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条不区分善意、恶意占有,所有权人均得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8题:乙作为所有权人,应该行使《物权法》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而非《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项错误。
对于两个解析的答案我很疑惑觉得很矛盾。求专业人士解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