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不同:
二审适用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而发回重审适用一审程序,一律必须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或者迳行裁判。
审理期限不同:
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不得延长。
发回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
裁判效力不同:
二审是终审裁判,一经宣告和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通过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而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除依法不得上诉的以外,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上诉期间届满各方当事人都未上诉的,裁判才开始生效;在上诉期间内只要有当事人上诉的,第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为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法律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参考资料来源:
1、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
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2、审理法院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3、裁判的效力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审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1、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
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2、审理法院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3、审结期限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发回重新审理的,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按照一审规定,如果是第二审案件,按二审有关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
4、审理的对象不同
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做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依法从严界定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
记者:限制随意发回重审,应该说是各方的共识,《规定》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负责人:法定发回重审的事由,既包括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也包括程序严重违法,《规定》也从这两个方面分别依法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
根据我们的统计,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中,以事实方面的原因发回重审的占71%,以程序方面的原因发回重审的占17%,其他原因占12%。
相比较而言,司法实践中以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的问题更为突出。为减少发回重审的随意性,就有必要对事实方面的原因进行严格限定。为此,《规定》第四条明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以“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同时规定,对“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得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是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审核认定后,再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的,因此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只有三种情况:认定正确、认定错误、未作认定。而未作认定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经过审理但因遗漏或认为没有必要而未作认定,二是未经审理,因而也没有认定。
对经过审理而未作认定的情形,因相关证据已经过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已充分陈述,相关诉讼权利已充分行使,故没有发回重审的必要。
只有对基本事实未经过庭审审理,相关证据没有组织过举证质证,才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才有可能需要发回重审。因此,《规定》只将“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作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的例外情形。
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界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程序的限定,明确只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才是发回重审的理由。一审程序合法,二审程序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因再审以二审程序审理,可以弥补原二审程序中的程序问题,因而不得发回重审。
二是对具体情形的限定,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至(十)项,就是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细化,《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百条第(七)至(十)项的规定,将可以发回重审的程序性事由限定为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等五种具体情形。
关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还需要特别注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原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是上级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完全适用于再审程序。
原审程序中已经发回重审过的案件,再审中发现该案仍具有必须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的,不得再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为清晰,《规定》未就此再作专门规定。
指令再审、发回重审裁定应阐明具体理由
记者:《规定》要求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要阐明具体理由,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不规范司法行为作出的规定。有的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时习惯附内部函进一步说明。附内部函的做法,容易将法定裁判文书虚化、简单化,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也不符合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
因内部函的意见不需要承担责任,还容易诱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随意性。故《规定》要求全面公开裁定的理由,并达到减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随意性的效果。
重审、再审和二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
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或者指令第一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
只有具有司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引起司法监督程序的发生,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按照司法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二)审理法院不同
重审决定权属于第二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它是绝大部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二)裁判的效力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不临时生效;依照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布和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再上诉的终局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审结期限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的规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发回重新审理的,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按照一审规定,如果是第二审案件,按二审有关规定。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自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对判决的上诉;有必要延长结案期限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三个月内结案的,应当延长结案期限。经总理批准,可以延长限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判决。上诉案件的裁定期限不得延长。
(三)审理的对象不同
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做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
再审程序的客体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强制性的、排他性的和稳定的。它们对法院、政党和社会都有约束力。没有人有权改变它们。
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使再审程序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使再审程序发生,才能再审判决、裁定。
二审程序发生在当事人因不服无效的第一审决定向上级法院上诉时。因此,第二审程序的对象是第一审决定是否确认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审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1、审理法院不同: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2、裁判的效力不同: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审结期限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发回重新审理的,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按照一审规定,如果是第二审案件,按二审有关规定。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重审一般由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再审可由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一般不追加当事人。
上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再审后,撤销了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再审程序即告结束,案件恢复到原告起诉时的初始状态,一审法院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判决等程序依次进行。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这样才符合重审的本意。
另外,我们可以从《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信息表》中发现,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有三种来源,一是本院决定再审,二是上级法院指定再审,三是检察院抗诉,并没有将发回重审案件列入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如果将发回重审案件算做再审案件,势必造成立案人员在填写流程信息表中“再审案件来源”一栏时的归类困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审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司法部门发回重审是二审吗?
发回重审与二审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如下:1、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 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审发回重审后还可以上诉吗
二审和发回重审的区别1、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
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区别
区别如下:1、原因不同:认为原来的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实体性错误或程序性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时,发回重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时,依法改判;2、难度不同:发回重审相对而言对被告难度大。3、结果不同:直接改判,判决为终审判决,立即生效。旨在对错误的判决、裁定直接纠正,以保证...
二审和发回重审的区别
二审与发回重审,虽均涉及审判监督,但程序主体、原因、审理法院、裁判效力各不相同。程序主体与原因不同,重审由二审法院因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裁定,指令下级法院或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二审则因当事人上诉,基于行使上诉权而启动。审理法院方面,重审决定权属二审法院,而二审则为...
二审法院做出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二审不就是终审吗?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二审和发回重审的区别
审理期限不同: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不得延长。发回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
二审法院做出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二审不就是终审吗?
法律分析: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需要第一审程序重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突破两审终审制的限制,可以再次进入第二程序,由二审法院作出实质性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
发回重审二审、再审的区别有哪些?
发回重审二审、再审的区别有:(一)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或者指令第一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只有具有司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引起司法监督程序的发生,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按照司法监督程序...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
法律主观: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二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法律分析: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