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是:1991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12年10月26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学校保护相关内容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4、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5、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