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9-11
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非常明确该规定是约束律师所的,而不是约束律师的。律师法没有禁止的,律师当然可以参与“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外延相当宽泛。买卖股票,出租铺位、写字楼、住房、投资公司、借款给个人或企业、从事收藏活动赢利等都可以是说“经营活动”。这绝不是立法者的本意。
诸如此类的活动,律师所是绝对不可 以为的。因为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但对律师并无此限制。
司法部颁发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也没有规定限制律师从事经营活动。
律师不同于公务员,必须承担各种各样的费用,必须自己去找饭吃,找活干,生存压力非常大。不让律师参与经营活动会给本已日益窘迫的新律师增加新的金箍咒。不利于律师业的巩固和发展。
另外如果律师不能参与经营活动,那么严格地讲,律师连股票都不能买的。买股票意味着股东,意味着可能会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律师的住房空着也不能出租,或虽可出租但不能收费。这听赶来要多荒唐有多荒唐。
公务员法中53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从来没有听说那个公务员因为炒股或出租住房而受到处分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