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扩展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必须满足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的要求。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