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班期间出现意外死亡,算工伤吗?

如题所述

如果在上班期间意外死亡,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事故伤害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8-08
除非是在上下班时间,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的,否则是不能算是工伤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非上班期间也要看在做什么。因工外出期间因工死亡的算作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算做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算做工伤;
还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如果以上都没有,例如节假日外出游玩意外死亡,就不算工伤,不能得到赔付。
第3个回答  2013-08-08
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可以算
第4个回答  2013-08-08
工伤条例有明文规定的 看吧 第六条就是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
答:(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 被认定为工伤或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待遇有什么区别?
答:没有区别。

4. 工伤保险的待遇?
答:(一)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公司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
(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伤职工工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1)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3)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
(七)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结算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八)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
(十)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丧失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

5.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 工伤职工应在哪里就医?
答: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7. 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8.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后,什么时间作出认定的决定?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9.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答:(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0. 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答: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1. 哪些情况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像你这种情形,从法律角度来说,应该不算是工伤.工伤除非满足上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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