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和电动车相撞 电动车人受伤 责任如何让判定

前天我妈妈在一个小区里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骑电瓶车由东向西行驶,一辆汽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后,妈妈撞到在地受伤,电瓶车也有一定损伤。那司机没有下车来询问伤势,反而破口大骂,还向后倒车企图逃逸,并且现场已被破坏,被随后而来的交警叫回。交警并未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也并未向周围人员取证调查,定则为机动车为主要责任,妈妈负次要责任。我们想让机动车车主送妈妈去医院,可是她拒绝随后离去。我们想知道这样的情况我们负次要责任是否合理,交警的处理是否得当?

根据我国《交通法》的规定,汽车与电动车相撞赔偿交通事故,首先应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确定具体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按照交强险规定相关额度进行赔付之后,不足的赔偿部分按照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比例双方各自承担。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不服责任认定,参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这很难说了,毕竟该事故不算大,交警也只是按简易程序处理。一般应当勘察一下,拍照取证,但没拍照取证也不能说就一定违法,要看他做出该责任认定的证据,如果有当事人的陈述之类的,他作出该认定结果也不一定就不妥当。建议你再仔细看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认定肯定有理由的。你要推翻交警的处理结果,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6-15
汽车和电动车相撞,采用的是过错责任,责任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定。
第4个回答  2008-06-20
无论责任在哪方.汽车负全责.电动车无责.交警未拍照取证.或许是因为责任比较明确.故简化手续.本人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对于条款比较熟悉.并亲历过类似事故.如有疑问.请询137109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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