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两者的定义.含义,联系和区别..

非歧视进行贸易,是世贸组织各项规则的基石,是各成员间平等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非歧视贸易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

最惠国待遇的基本目标是使所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都能分享该体制带来的好处。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根据这个定义,在货物贸易中,一个WTO成员给予另一国(不管该国是否是WTO成员)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贸易有关的好处,应立即和无条件地永久给予所有WTO成员的同类产品。

所谓其他与贸易有关的好处包括:与进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有关影响产品销售、购买、运输分配和使用的规则和要求。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的情况:

第一, 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第二, 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和待遇,可不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

第三, 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四, 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五, 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六, 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所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七, 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贸易、奶制品及牛肉贸易等方面,世贸组织成员彼此间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

在服务贸易中,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WTO规定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但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暂时性措施。在2005年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除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外,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

国民待遇原则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包括三个主要内容:
第一, 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第二, 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

第三, 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

第四, 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在实施中还应告特别注意三个重要方面:
其一,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本身又可对该产品征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

其二,国民待遇必须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因此,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他出口产品获得了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

其三,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给予进口相同产品。

在货物贸易中,世贸组织对国民待遇的实施也有例外规定:
首先,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其次,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第三,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限制。

最后,世贸组织允许发展中国家自1995年1月1日起的5年中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这一期限延长为8年。

由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差异及其自身的复杂性,世贸组织对二者有关国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区别。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是以世贸组织成员间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

对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世贸组织规定每一个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待遇。同时允许各成员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凡有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法律都可声明保留,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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