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写的名字是简笔的“家”,即是宝盖头,下面一个“下”字,而身份证上是正笔的“家”,请问在法律上是否算有效呢?问题补充:我的意思是写借条的人在写借条的时候把对方的名字写成是简笔的“家”即是宝盖头下面一个“下”字,而对方的身份证上是这个“家”字。那写借条的人可否可以说他不是写给那个人的,而是写给另一个人的呢?再者了,现在在学校里写这种字也是不认的啊,也属于错别字啊?大家认为这样的借条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能否判定为不是向对方借的呢?